首页 | 主题 | 图库 | 问答 | 文摘 | 原创 | 百科

历史 | 地理 | 人物 | 艺术 | 体育 | 科学 | 音乐 | 电影 | 信息技术 | 世界遗产

 开放、中立,源自维基百科

个人工具


不溯及既往原則

维库,知识与思想的自由文库

跳转到: 导航, 搜索

不溯及既往原則,亦稱為刑法無溯及力,指刑法只適用於其生效以後的行爲,對其生效以前的行爲不得適用。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派生自罪刑法定原則,是確立現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

目录

[编辑] 意義

在刑法上,不溯及既往原則的主旨在於保護行爲人避免因立法行為而受到侵害,反對“不教而誅”。由於立法機關有制定和修改刑法的權力,新制定或經修改的法律有可能有利於行爲人,但也可能產生不利。故此有必要對適用刑法的情況在時間上作出限制,以體現罪刑法定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

[编辑] 刑法在時間上之效力的各種理論

對於新、舊刑法的適用,基本上有四種理論:

[编辑] 從舊原則

在舊法生效期間內發生的行爲,無論新法是否認爲是違法行爲以及處罰的輕重如何,一律依照舊法定罪量刑,是絕對否定刑法的溯及力。

[编辑] 從新原則

在新法生效之前作出且仍未經過審判或判決尙未確定的行爲,一律根據新法處理,是絕對肯定刑法的溯及力。

[编辑] 從舊從輕原則

原則上是依據舊法處理當時作出的行為,但如新法的規定有利於行爲人時,則適用新法。

[编辑] 從新從輕原則

原則上是依據新法處理其生效前已作出的行為,但如舊法的規定有利於行爲人時,則適用舊法。

[编辑] 現時各地刑法的適用情況

[编辑] 中國大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從此條體現出從舊從輕原則。

[编辑] 澳門

澳門刑法典》第二條規定“一、刑罰及保安處分,分別以作出事實當時或符合科處保安處分所取決之前提當時所生效之法律確定之。二、如按作出事實當時所生效之法律,該事實為可處罰者,而新法律將之自列舉之違法行為中剔除,則該事實不予處罰;屬此情況且已判刑者,即使判刑已確定,判刑之執行及其刑事效果亦須終止。三、如屬在某一期間內生效之法律,則在該期間內作出之事實繼續為可處罰者。四、如作出可處罰之事實當時所生效之刑法規定與之後之法律所規定者不同,必須適用具體顯示對行為人較有利之制度,但判刑已確定者,不在此限。”可以看出該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結合起來是從舊從輕原則的體現。

[编辑] 台灣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從這條文中體現出採用從舊從輕原則。

[编辑] 內部參照

  1. 刑法
  2. 罪刑法定原則

[编辑] 外部參考

  1. 燕人、東山。澳門刑法總則概論[M]。澳門:澳門基金會,1997年。972-625-045-5。
  2. 呂繼貴、寧青著。刑法比較研究[M]。澳門:澳門基金會,1997年。972-658-024-2。

[编辑] 連結

  1. 《中華民國刑法》,[1],2006年05月17日更新。
AD Li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