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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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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现行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五部分组成。

[编辑] 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

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30条。当时仍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所以带有比较浓重的文革色彩。

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60条。虽然当时文革已结束,但这部宪法不能完全摆脱文革的影响。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该法又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经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层次
从高到低依次分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修改
  • 基本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修改,如刑法
  • 其他法律(或称:一般法律或普通法律,是指“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并修改
  • 地方法规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也有部分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 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
  • 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局、办、署经国务院批准制定的一种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有效的低层次法律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由于存在普遍性和局部性的问题,在法律的适用上,如果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有冲突,虽然从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出发,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法规,但是司法实践中需要提请国务院裁定适用问题。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也需要国务院裁定解决。


[编辑]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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