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天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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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天津条约是中国清政府与美国1858年6月18日在天津签订的条约,中国认为是不平等条约。参见:天津条约
中美天津条约共30款,主要内容有:
- 清政府若就公使驻京问题与别国另有应允或立约,美国即同时享受同等权利。
- 美国官船至中国近海,中国应就采买食物、汲取淡水、修理船只等给与协助。若美国船只被毁、被劫,应准美国官船追捕盗贼。若美国人受到匪徒侵害,地方官须立即派兵驱逐弹压,严拿治罪,以保护美国人。
- 增开潮州(后改汕头)、台南为通商口岸。美国人可在通商口岸租赁民居,或租地自行建楼以及设立医院、教堂及墓地等。美国的官员及人民可以雇佣中国买办、厮役、工匠、水手、引水,可以延纳中国人教授语言及帮办文墨,地方官民均不得稍有阻挠、陷害。
- 对传教习教之人,地方官当一体保护,他人毋得骚扰。
- 嗣后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及其商民,美国官民一体均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