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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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國民大會是依據1947年的中華民國憲法,代表全國國民於中央行使「政權」的機構,為中華民國五權憲政體制中的最高政權機關。2005年6月7日,國民大會通過立法院修憲案決議,將此中央機構廢除,改變了中華民國憲法的架構。
[编辑] 背景在中華民國憲法的設計中,孫中山認為,「政」是眾人之事,「治」是管理,「政治」亦即管理眾人之事。照此,他將政府的功能分為政權與治權。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政權,而治權則由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行使,提供人民必要的協助。其中,關於監督政府、領土主權及修改憲法等中央政權則是交由國民大會行使,並將國民大會的憲法層級置於五院之上。如此一來,人民透過選舉國民大會的代表於中央機關行使政權,進而控制政府施政的治權,使得政權與治權之間達到平衡,人民權益不受政府侵害,人民也得以享受政府所提供的一切功能。 [编辑] 历史原定于1936年召开首次中华民国国民大会,但是被推迟,政府于1936年5月5日先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1937年7月公布了《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并在部分地区开始国大代表选举。1946年11月15日召开大会,与会者是1936年国大代表,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也被称为“制宪国大”。1947年11月21日,全国举行国大代表选举。1948年3月29日至5月1日正式召开行宪后第一届国民大会,选举国民政府的总统和副总统,被称为“行宪国大”。 [编辑] 廢除前的職權依據中華民國憲法(1947年南京),國民大會之職權如下:
隨後國民大會之職權作了多次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項規定:
國民大會自2005年廢除之後,上述職權已分別轉至立法院、憲法法庭(司法院)或是交由公民投票複決。 [编辑] 國大集會國民大會之集會原依憲法規定於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舉行,另依第三十條有關規定,得召集臨時會。然而,1949年國民政府遷台後,來自大陸的第一屆國大代表因為無法重新選舉而無限期延任,曾被譏為「萬年國代」。 歷次集會
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2000年(民國八十九年)5月19日止。按照第六次修憲後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000年4月25日公布),國民大會組織變更如下:國民大會代表為三百人,在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國民大會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集會,集會以一個月為限,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與集會期間相同,即俗稱任務型國民大會。其職權為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及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编辑] 歷次修憲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經由修憲程序,在1948年4月18日議決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年由國民政府公佈施行,並且優於憲法而適用,使得南京憲法於公布後不久即無法真正落實。國民政府遷台後,憲法的適用性以及國民大會的職權逐漸受到質疑。於是在1991年確立了第一屆國大代表的退職,並開始遴選新任國代以及調整憲法,其後歷屆國大於1991年、1992年、1994年、1997年、1999年與2000年共完成六次憲法增修。對於國家中央的行政體制以及憲法內容作了多次修正:
[编辑] 任務型國代隨著台灣政治發展,選舉總統的權限由國民大會下放至全體人民,國大亦不再常設,因需選舉,任務完成隨即解散。2004年8月,憲政史上首次立法院修憲院會,以198位出席立委全數贊成,三讀通過「國會改革、公投入憲」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提案。依此次立法院通過的修憲提案,將廢除國民大會,未來立法院通過的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將交由公民投票複決。此修憲案須經過選出的國大代表複決通過,才正式生效。因此2005年5月選舉的國大代表,將會是最後一屆,被稱為「任務型國大代表」。 2005年6月,任務型國大以249票贊成,48票反對,跨過修憲門檻的225票,複決通過了憲法增修條文修憲案共六個條文,包括國會改革案、公民複決、廢除國民大會等三大議題。
[编辑] 國民大會廢除後的憲法國民大會廢除之後,與國大職權相關的憲法則修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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