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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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定義《中華民國憲法》第三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但是由于中國大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領土、港澳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外蒙古独立後,中華民國實際統治的地區,在法律上稱為「自由地區」,這地區與「港澳地區」和「大陸地區」有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由於不能同時擁有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蒙古國人民不具中华民国國籍的情況下,均不是中华民国国民。中华民国国民仅限於在「自由地区」设有户籍或無戶籍但具有國籍者[1]。目前規定「港澳地區人民」和「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自由地區」設有戶籍的十年後,才擁有中華民國完整的公民權利及義務,包括投票以及不受限制停留於自由地區。 也有政治家认为,中國大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是没有户籍的中华民国国民,前中國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就是這個觀點的支持者。 [编辑] 國民身份的確認要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份,需要在中華民國的自由地區連續居住滿六個月。但另一方面,假若在當地居留超過了六個月,成為了國民,就有承擔國民的責任。因此,過去不少從香港來的留學生為了逃避軍訓,都會選擇在約莫六個月之後返回香港,再返回台灣。 不過,在1950年代,中華民國仍然承認在港澳居留的中國人有國民身份。所以當年的國家足球隊仍然有不少來自香港的代表。另一方面,不少有能力負擔前往台灣船票的學生亦很願意到台灣留學,因為在當地他們仍然享有國民的待遇,儘管他們的學歷在香港未必得到承認。 [编辑]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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