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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採購法於1998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頒佈實行。本法訂定之最大特色是使採購人員在辦理採購時必須要有法源依據,因此特定本法規範。本法內容包括總則、招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異議、罰則、附則共八章一一四條。
政府採購法的制訂,在工程、財務及勞務等採購作業的規定,在參酌本國國情下,以符合公平、公開原則,能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及確保採購品質為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