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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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護照(由於中華民國的外交處境,亦稱台灣護照),是由中華民國外交部所簽發予中華民國國民的護照。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無論是否持有其他國家之護照或旅行證(Travel Document,中華人民共和國除外)都可申請。在申請的時候,必須提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證明文件,例如在台灣的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舊護照、國籍證明書、華僑登記證、華僑身分證明書、父或母之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加上申請人本人出生證明或者其他經內政部認定的證明文件。中華民國護照由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大使館、领事馆或駐外代表處負責簽發,有效期限通常為10年(未成年為5年,接近兵役年齡(16-19歲)以及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的男子為3年)。 受限兩岸情勢,持中華民國護照並不能直接入境中國大陸,而必須使用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俗稱台胞證),並經由第三地轉機;或是領有金馬證之國民,由金門經水路前往廈門和平碼頭入境。 中華民國護照在中國大陸遺失或效期截止時,不能就地補換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在中華民國護照蓋任何章戳。
[编辑] 歷史[编辑] 北洋政府目前可查證最早貼照片的中國護照,為1919年9月所發放,為中華民國北洋政府駐滬辦事處所發放。1922年4月,經過長時間研究查核後,北洋政府外交總長顧維鈞組織「全權代表辦事處」,聲稱為中國唯一外事統籌機構,並同時訂定具有照片的正式中國護照發放規格與章程,並由該辦事處首度發放包含顧維鈞、馮玉祥(總理)等官員的多本正式護照,同時且與各國談判中國護照的發放權力。比較值得一提的是,1930年代,屬第一批正式護照之一的顧維鈞與馮玉祥護照,卻遭蔣中正領導的國民政府所註銷,其適法性曾引起不小風波。 [编辑] 中華民國政府中國護照與中國國籍法釐定有相當大關係,經過兩度修改後,以國民政府委員會為主體的國民政府或中華民國政府於1929年定調國籍法方向與護照發放基礎原則。(該國籍法今仍多於台灣適用) 1929年,在允許雙重國籍及出籍從嚴、復籍從寬的原則下,國民政府公佈了公佈護照條例和辦理華僑登記。此兩措施,皆為將中國護照法制化之準備。其相關條例有《外交部編製外交統計圖表規則》-利用統計數字,來控管「出洋護照」數量,同年12月30又陸續公佈《外交部頒發出國護照暫行辦法》和《外交部駐外使領館發給回國護照及簽證外人來華護照暫行條例》。其中,《外交部頒發出國護照暫行辦法》將出國護照分為外交護照、官員護照和普通護照三種。其中,以華僑、留學生適用的普通護照,最為普遍通行,也有著出具兩商家保証、到達國外目的地後須向中國使領館呈驗護照以便登記、一年期滿後,需向在地中國使領館呈銷舊照換新照的規定。翌年,該護照辦法再度放寬,除了原本的寬鬆國籍限制外,也將一年護照驗證期限延至三至五年,甚而視護照種類(華僑)大幅度放寬至十年。 1930年,致力廢除不平等條約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漸漸收回在華各國的護照發放權力,並將辦法及護照格式登載於海外各地華文報紙或印成通告,這是中國首度真正將出入國護照制式化。因為條件極為寬鬆,1933年,中國華僑持的中國護照雖只有12萬6千本,不過據統計,當時有條件申請中國護照者,達千萬人以上。另外,具有自治力量的中國廣東省政府或中國駐滬外交機構也大約沿用此規範。 1940年-1950年,中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雖面對中日戰爭與國共內戰等戰亂,仍致力於護照制度正常化。1944年7月,位於重慶的中華民國政府頒發《護照條例》,條例中規定護照之申請、核發、制定及管理由行政院外交部負責,並加入國際慣例的不得扣留、護照種類(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等規定。另外,發放機關制定上,中國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由行政院外交部核發,普通護照,由行政院外交部或中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及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核發,除此達17條的該條文,已是相當完備的護照基礎規範。事實上,該護照條例大部分條文,雖只沿用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為止,不過至今仍於台灣適用。 [编辑] 種類[编辑] 外交護照中華民國外交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
(上述所稱眷屬,以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為限。) [编辑] 公務護照中華民國公務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
(上述所稱眷屬,以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為限。) [编辑] 普通護照中華民國普通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者,非經主管機關(中華民國外交部)許可,不適用之。 [编辑] 在各國的使用[编辑] 簽證優惠[编辑] 免簽證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古巴、多米尼克、薩爾瓦多、甘比亞、格瑞那達、關島、瓜地馬拉、宏都拉斯、日本、吉里巴斯、南韓、列支敦士登、澳門、馬拉威、密克羅尼西亞聯邦、諾魯、尼加拉瓜、紐埃、阿曼、巴拿馬、祕魯、塞班島、薩摩亞、新加坡、聖克里斯多福與尼維斯、聖文森與格瑞那丁、史瓦濟蘭、瑞士、帛琉 [编辑] 落地簽證巴林、孟加拉、峇里島、布吉納法索、柬埔寨、埃及、斐濟、印尼、牙買加、約旦、肯亞、馬達加斯加、馬來西亞、馬爾地夫、馬紹爾群島、蒙古國、尼泊爾、塞席爾、所羅門群島、斯里蘭卡、泰國、吐瓦魯、烏干達、萬那杜 [编辑] 不接受中華民國護照的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 其它國家(譯自英文版維基百科) 巴西 需要旅行證 保加利亞 拒絕持有公務/外交護照人員入境 牙買加 需要身分聲明 模裡西斯 須先取得模里西斯境管局的許可 蒙特內哥羅 拒絕入境 紐西蘭 拒絕持有公務/外交護照人員入境 塞爾維亞 拒絕入境 委內瑞拉 拒絕入境[2] [编辑] 注釋
[编辑] 參見[编辑] 外部連結[编辑]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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