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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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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7年之中葡北京條約
1887年之中葡北京條約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或稱《中葡北京條約》),是指清政府葡萄牙1887年北京簽署的不平等條約,已於1928年國民政府宣佈期滿。《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當中列明:「由中國堅準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此為澳門被葡萄牙佔據的歷史轉捩點。

目录

[编辑] 沿革

澳門總督亞馬留1846年4月上任後,葡萄牙已對澳門地區推行一系列殖民統治政策,並拒絕向清政府繳納地租銀。當時的葡萄牙人已在澳門居住、進行貿易、通過澳門議事會和澳門總督對澳門進行管理。而在1864年(清同治3年),葡萄牙没有成功取得《中葡和好貿易條約》的互換文件,結果該條約不能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讓葡萄牙正式佔據澳门。雖然佔據澳门的计划告吹了,但葡萄牙仍等待機會正式佔據中國的土地。直至1886年光绪12年),葡萄牙與英國代表就鴉片緝私徵稅的合作與清政府谈判。

1887年(清光绪13年)3月26日,在清政府擔任海關總稅務司北愛爾蘭人羅伯特·赫德指示金登幹(James Duncan Campbell)前往里斯本,與曾任澳門總督的葡萄牙代表羅沙(Tomás de Sousa Rosa)和葡萄牙外長巴羅果美(Henrique de Barros Gomes)舉行會議,並草簽了《中葡里斯本草約》。因《中葡里斯本草約》雙方己“定准在中國北京即議互換修好通商條約”,於是在同年12月1日,清政府派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奕匡工部左侍郎孫毓汶為代表,與葡萄牙代表羅沙(Tomás de Sousa Rosa)在北京正式簽署《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條約當中列明:「由中國堅準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不過,昔日該條約並沒有划定界址。到次年4月28日兩國互換文書後,條約正式生效。但由於《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受到中国官員與人民的反对,就划定界址的交涉一直沒有議定,而其後清政府與葡萄牙国内所發生的政治变化,更中断了雙方的就澳門界址問題的交涉。既然澳门界址是沒有清楚划定,故此葡萄牙占领澳门地區是從開始已缺乏完整的条约所支持。

及至1928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40年期满,須按条约內規定「10年修改一次」(第46條)。国民政府於7月10日通知葡萄牙驻华公使,声明《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已於1928年4月28日期滿。其後在同年12月27日,国民政府與葡萄牙簽订《中葡友好通商条约》,澳門的地位與界址問題沒有被提及。但當時雙方以秘密召會所達成的默契,《中葡友好通商條約》並不廢除《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只對其中條款作出修訂,結果保留了有關澳門地位的條款。

[编辑] 條約內容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共54款,主要內容有:

  1. 中國堅準葡萄牙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身處無異;中国保留了葡萄牙如将澳门让与他国,必须经过中国同意的权利。
  2. 葡萄牙得派公使駐北京,並在通商口岸設領事
  3. 葡萄牙取得領事裁判權
  4. 葡萄牙人可享中國已給或將給其他國家的通商特權,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買土地、建造房屋、設立敎堂等權利

[编辑] 參考來源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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