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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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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年1842年鴉片戰爭南京條約結朿。但南京條約明訂的條款僅能說是綱領。英國為求明確,在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10月),由耆英璞鼎查為雙方代表,在香港與中國簽訂《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同年10月8日,耆英與璞鼎查又在虎門簽訂《南京條約續約》,又稱虎門條約。主要內容如下:

  1. 開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准英船赴彼通商。
  2. 規定英商不得到鄉間內地。
  3. 英人得在五口議定界址內,租賃房屋,或租地自建以為居住。
  4. 雙方海關稅以後更改由兩國共同協定。
  5. 英人犯事交由英官收辦,遇有交涉由華、英官員共查。即接近領事裁判權。
  6. 如有新恩施及他國,英人得一體均沾、此即片面最惠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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