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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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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稅(poll tax或head tax)是種向每一個人課相同,定額的稅種(有別於所得之百分比)。在19世記時,此稅曾為許多國家的重要稅收,但是現在已非如此。歷史上有幾個著名的人頭稅例子。在美國部份地區,人頭稅曾被用來當投票資格;主要目的為排除非裔美國人美洲原住民及非英國後裔白人投票權英國岡特約翰(John of Gaunt)和戴卓爾夫人(Margaret Thatcher)也曾分別於14及20世紀徵收人頭稅。

加拿大也曾于1885年通過華人移民法(Chinese Immigration Act of 1885)向所有進入加拿大的華人徵收$50人頭稅。其用意在阻擾低層華人在加拿大太平洋鐵路(Canadian Pacific Railway)完工後繼續向加拿大移民,但加拿大仍歡迎負擔地起人頭稅的華人富商移民。在發覺人頭稅並不能有効扼止華人移民之後,加拿大政府將稅額在1900年1903年分別加到$100及$500。該稅到1923年被更嚴厲的排華法所取代。

2006年6月22日,加拿大政府對百多年前向華裔移民徵收人頭稅,正式道歉,預料將會賠償受害人及遺孀。據估計,曾經付過人頭稅的華人約有8.1萬人,至2006年仍存活的只剩下約30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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