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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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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法唐朝宰相楊炎所創之稅法。唐朝中后期均田制受到破壞,唐代開國初期的租庸調法已不適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開始實行兩稅法。其主要分三點:

  • 「戶無主客,以見居為;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分主户(本貫戶)、客户(外來戶),一律编入现居住州县户籍,就地纳税。可以避免一些官僚、富人為逃避租庸調,而到其他州縣置產。
  • 取消租庸調及雜稅。
  • 夏秋交稅。夏稅不得過六月,秋稅不得過十一月。
  • 按户等纳钱,按田亩纳粟米。

兩稅法把唐代中季以來紊亂的稅制統一起來,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人民的負擔。

兩稅法初行时,货重钱轻,因此以绫绢折钱纳税,并成为定额。但是后来物价降低,定额却没有改变,农民负担遂又加重。

兩稅法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但是建中三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请求朝廷在本道每贯加税200,朝廷准许,并命各道照此加征。贞元八年(793年)又加税2/10。此外,安史之乱后,朝廷又增加了盐税、茶税等许多苛捐杂税,增加了人民的负担。

此外,土地兼併也更加盛行,農民淪為佃戶。陸贄等便強烈反對兩稅法,主張恢復租庸調。陸贄说[1],当时“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

兩稅法的弊病也导致了唐代宗以后小规模的农民起义不断发生。

[编辑] 参考文献

  1. 陸贄,《陆宣公集》奏议卷六,《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
  • 李劍農:《魏晉南北朝隋唐經濟史稿》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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