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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十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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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协定,全稱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是一個旨在結束國共分裂局面,建立民主政權而發表的會談紀要,簽定于1945年10月10日

[编辑] 背景

抗日战争结束后,威脅中國和平發展的外部因素開始減少,抗戰中出於共同目標而隱藏于中國共產黨中國國民黨之間的矛盾開始浮現。在東北、華北及中原部分地區,國共兩黨的軍隊競相展開城市管轄權與戰略物資的接收。同時,蘇聯把在東北地區繳獲的原日軍輕兵器及部分戰略物資,轉移給由林彪率領的東北解放軍;國民黨則從美國方面取得了軍事援助,由美國海空軍負責運送國民革命軍前往華北、東北地區,兩黨在部分地區對政權的控制展開了零星的衝突。

1945年8月,出於已取得戰略主動權,蒋介石接受了國民政府文官長吳鼎昌的提議,三次电邀毛泽东前往重庆商讨国内和平问题。

8月28日,毛泽东周恩来王若飞美國大使赫爾利陪同下从延安飞至重庆,代表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代表王世杰张治中邵力子展開和談。

[编辑] 协议内容

會議召開前,兩黨公開表示在談判期間實行停火,但實際上為取得更多的談判籌碼,兩黨軍隊對戰略要地的佔領與反佔領,在談判期間從未中斷。

談判期間,共產黨堅持抗日根據地擁有獨立主權,但同意交出分佈在海南湖北浙江河南一帶共13個根據地,由國民黨接收,並為兩黨間意識形態的結合,提出了“新民主主義”的構想,淡化兩黨的意識形態對立。國民黨則堅持,除1937年抗日戰爭爆發前即為共產黨所佔有的延安革命根據地保持不變外,其他地區一律收回,並要求將人民解放軍納入由國民政府領導下的國民革命軍統一指揮。共產黨拒絕把軍隊交給只有國民黨控制的政府,只表示會對軍隊減員,並要求在建立真正民主的政府后才交出軍隊。

《雙十協定》雖然最終沒有起到兩黨預期中最理想的效果,但對緩和1940年代末期中國國内的緊張氣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雙十協定》雖然最終沒有起到兩黨預期中最理想的效果,但對緩和1940年代末期中國國内的緊張氣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经过43天的时间,双方于10月10日签署“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即“双十协定”。

内容主要:

  • 承认和平建国的基本方针,同意以對話方式解決一切爭端。
  • 长期合作,坚决避免内战,建设独立、自由和富强的新中国,彻底实行三民主义
  • 迅速结束训政,实施宪政。
  • 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對國民大會及其他問題進行商討后再作決定,制定新憲法。
  • 中國共産黨承认蒋介石南京國民政府對中國的合法领导地位。

這樣一來,兩黨實質上並沒有解決兩黨之間的核心矛盾,未能改變分裂局面。在政治協商會議召開不久,短暫的和平即告破裂,第三次國共內戰正式爆發。

[编辑] 相關條目

《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

   抗日战争胜利后,全国人民期望国内和平,要求建立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富强的新中国。在这种呼声下,1945年8月14、20、23日,蒋介石连发三电邀请毛泽东赴重庆共商“国家大计”。中国共产党接受了蒋介石的邀请,并于8月25日发表了《对于目前时局的宣言》。8月28日,毛泽东在周恩来、王若飞等陪同下飞抵重庆。次日,国民政府和共产党代表开始会谈,30日至9月4日,双方代表讨论军事政治问题,中国共产党将“谈判要点”十一项面交国民政府代表。谈判中,由于双方诸多意见不一致,以致于多次陷入僵局,后经过艰苦的谈判,终于于10月10日签订了《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即《双十协定》),内容如下:
  一、关于和平建国的基本方针:一致认为中国抗日战争,业已胜利结束,和平建国的新阶段,即将开始,必须共同努力,以和平、民主、团结、统一为基础,并在蒋主席领导之下,长期合作,坚决避免内战,建设独立,自由和富强的新中国,彻底实行三民主义。双方又同认蒋主席所倡导之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及党派平等合法,为达到和平建国必由之途径。

  二、关于政治民主化问题:一致认为应迅速结束训政,实施宪政,并应先采必要步骤,由国民政府召开政治协商会议,邀集各党派代表及社会贤达协商国是,讨论和平建国方案及召开国民大会各项问题。现双方正与各方洽商政治协商会议名额、组织及其职权等项问题,双方同意一俟洽商完毕,政治协商会议即应迅速召开。   三、关于国民大会问题:中共方面提出重选国民大会代表,延缓国民大会召开日期及修改国民大会组织法、选举法、和《五五宪法草案》等三项主张;政府方面表示:国民大会已选出之代表,应为有效,其名额可使之合理的增加和合法的解决,五五宪法草案原曾发动各界研讨,贡献修政意见;因此双方未能成立协议。但中共方面声明:中共不愿见因此项问题之争论而破裂团结,同时双方均同意将此项问题,提交政治协商会议解决。   四、关于人民自由问题:一致认为政府应保证人民享受一切民主国家人民在平时应享受身体、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之自由,现行法令,当依此原则,分别予以废止或修正。   五、关于党派合法问题:中共方面提出:政府应承认国民党、共产党及一切党派的平等合法地位;政府方面表示:各党派在法律之前平等,本为宪政常轨,今可即行承认。   六、关于特务机关问题:双方同意政府应严禁司法和警察以外机关,有拘捕,审讯和处罚人民之权。   七、关于释放政治犯问题:中共方面提出:除汉奸以外之政治犯,政府应一律释放;政府方面表示:政府准备自动办理,中共可将应释放之人提出名单。   八、关于地方自治问题:双方同意各地应积极推行地方自治,实行由下而上的普选,惟政府希望不以此影响国民大会之召开。   九、关于军队国家化问题:中共方面提出:政府应公平合理地整编全国军队,确定分期实施计划,并重划军区,确定征补制度,以谋军令之统一。在此计划下,中共愿将其所领导的抗日军队由现有数目缩编至二十四个师至少二十个师的数目,并表示可迅速将其所领导而散布在广东、浙江、苏南、皖南、皖中、湖南、湖北、河南(豫北不在内)八个地区的抗日军队着手复员,并从上述地区逐步撤退应整编的部队至陇海路以北及苏北皖北的解放区集中;政府方面表示:全国整编计划正在进行,此次提出商谈之各项问题,果能全盘解决,则中共所领导的抗日军队缩编为二十个师的数目可以考虑。关于驻地问题,可由中共方面提出方案,讨论决定。中共方面提出:中共及地方军事人员应参加军事委员会及其各部的工作,政府应保障人事制度,任用原部队人员为整编后的部队的各级官佐,编余官佐,应实行分区训练,设立公平合理的补给制度,并确定政治教育计划;政府方面表示:所提各项均无问题,亦愿商谈详细办法。中共方面提出:解放区民兵应一律编为地方自卫队;政府方面表示:只能视地方情势有必要与可能时,酌量编置。为具体计划本项所述各问题起见,双方同意组织三人小组(军令部、军政部及第十八集团军各派一人)进行之。   十、关于解放区地方政府问题:中共方面提出:政府应承认解放区各级民选政府的合法地位;政府方面表示:解放区名词在日本无条件投降以后,应成为过去,全国政令必须统一。中共方面开始提出的方案为:依照现有十八个解放区的情形,重划省区和行政区,并即以原由民选之各级地方政府名单呈请中央加委,以谋政令之统一;政府方面表示:重划省区变动太大,必须通盘筹划,非短时间所能决定。同时政府方面表示:依据蒋主席曾向毛先生表示,在全国军令政令统一以后,中央可考虑中共所荐之行政人选,收复区内原任抗战行政工作人员,政府可依其工作能力与成绩,酌量使其继续为地方服务,不因党派关系而有所差别。于是中共方面提出第二种解决方案:请中央于陕甘宁边区及热河、察哈尔、河北、山东、山西五省委任中共推选之人员为省府主席及委员,于绥远、河南、江苏、安徽、湖北、广东六省,委任中共推选之人为省府副主席及委员(因以上十一省或有广大解放区,或有部分解放区),于北平、天津、青岛、上海四特别市,委任中共推选之人为副市长,于东北各省容许中共推选之人参加行政。此事讨论多次后,中共方面对上述提议,有所修改,请委任省府主席及委员者,改为陕甘宁边区及热察冀鲁四省,请委省府副主席及委员者,改为晋绥两省,请委副市长者改为平、津、青岛三特别市。政府方面对此表示:中共对于其抗战卓著勤劳,且在政治上具有能力之同志,可提请政府决定任用,倘要由中共推荐某某省主席及委员,某某省副主席等,则即非真诚做到军令政令之统一。于是中共方面表示:可以放弃第二种主张,改提第三种解决方案,由解放区各级民选之政府,重新举行人民普选,在政治协商会议派员监督之下,欢迎各党派、各界人士还乡参加选举,凡一县有过半数区乡已实行民选者,即举行县级民选,凡一省或一行政区有过半数县已实行民选者,即举行省级或行政区级民选,选出之省区县级政府,一律呈请中央加委,以谋政令之统一。政府方面表示:此种省区加委方式乃非谋政令之统一,惟县级民选加委,可以考虑,而省级民选须待宪法颁布,省的地位确定以后,方可实施,目前只能由中央任命之省政府前往各地接管行政,俾即恢复常态。至此中共方面提出第四种解决方案:各解放区暂维现状不变,留待宪法规定民选省级政府实施后,再行解决,而目前则规定临时办法,以保证和平秩序之恢复。同时中共方面认为可将此项问题,提交政治协商会议解决。政府方面则以政令统一,必须提前实现,此项问题久悬不决,虑为和平建设之障碍,仍亟盼能商得具体解决方案。中共方面表示同意继续商谈。   十一、关于奸伪问题:中共方面提出严惩汉奸,解散伪军;政府方面表示:此在原则上自无问题,惟惩治汉奸要依法律行之,解散伪军亦须妥慎办理,以免影响当地安宁。   十二、关于受降问题:中共方面提出:重划受降地区,参加受降工作;政府方面表示:参加受降工作,在已接受中央命令之后,自可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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