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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

不可移动文物(或稱古迹史迹文化古迹历史遗迹),是先民在歷史文化建築藝術上的具體遺產或遺址。包含古建築物、傳統聚落、古市街,考古遺址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蹟,涵蓋政治军事宗教祭祀居住生活娛樂勞動社會經濟教育等多方面領域,彌補文字、歷史等紀錄之不足。

一旦一個建築物遺址被指定為不可移动文物、或暫訂不可移动文物時,通常就受到主管機關保護,未經許可,包括所有者在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任意變動、修改。如果是因為建築工程開挖而發現的不可移动文物或考古遺址,為了保護歷史文物,工程通常要立即暫停。

目录

[编辑] 中國大陸的不可移动文物管理

中國大陸之“古蹟”称为“不可移動文物”,其确定被保护的对象称为“文物保護單位”。

参见:文物分类文物保护单位

[编辑] 台灣的不可移动文物管理

根據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不可移动文物分為三種,分別為國家不可移动文物(一級不可移动文物)、直轄市不可移动文物(二級不可移动文物)及縣市級不可移动文物(三級不可移动文物),其中1997年之前指定者,以一級、二級、三級區分,之後指定者則以主管機關劃分。

參見:台灣不可移动文物列表

不可移动文物分級的意義,取決於其所代表的歷史影響力,並且可以隨時代意義而調整其級別。由於保存文化資產的風氣愈來愈盛,所以許多市定不可移动文物根據文化上的意義,已經有歷史不到50年的不可移动文物出現,不可移动文物已經不再等於百年老屋了。

不可移动文物分類由各級政府審查、指定、公告,之後再報內政部備查。

2003年中華民國的不可移动文物共有556處,分別為:

一級不可移动文物 25 37
國定不可移动文物 12
二級不可移动文物 50 110
直轄市定不可移动文物 60
三級不可移动文物 222 409
縣、市定不可移动文物 187
總計 556

[编辑] 香港的不可移动文物管理

香港,不可移动文物則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的古物不可移动文物辦事處負責認定、管理,目前已經認定了79件法定不可移动文物,同時也規畫了3條文物徑,分別是中西區文物徑屏山文物徑龍躍頭文物徑

[编辑] 分類

由於各地政府認定的標準不同,目前不可移动文物大約可以分為:

[编辑]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