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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公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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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公契》Deed of Mutual Covenant),英文直譯是《公共契約》,又稱《公契》。《大廈公契》的合約條款,對大廈及多單位屋苑的眾多業主有法律約束力

目录

[编辑] 產生

當一幢物業發展商與該物業的第一位買家簽訂《大廈公契》,之後開始,第二位業主及其他買家,權限也會受該份《公契》約束。

[编辑] 條款

《大廈公契》條款列明有關大廈的物業管理權、維修責任、居住及使用權限規則等,它鉅細靡遺地包括:

  1. 第一位小業主及其他業主,各自佔有該大廈的份數。
  2. 物業單位的用途:例如住宅單位不可作商業活動。
  3. 大廈公用地方的界定,例如走廊、後樓梯、天台水箱、電錶房、升降機等。
  4. 業主應遵守的規則,例如不可飼養寵物空調滴水、製造噪音等。
  5.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可能性﹔
  6. 聘請大廈管理人及物業管理公司決定權。
  7. 日常大廈物業保養及維修之決議﹔
  8. 物業管理費金額的決定。
  9. 其他條款,例如發展商保留大廈外牆廣告收益權等。

不過,一份《大廈公契》條款還是不能違背《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的條文。

[编辑] 歷史

香港出現的第一份《大廈公契》,是在1950年代蟾宮大廈

[编辑]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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