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公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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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公契》(Deed of Mutual Covenant),英文直譯是《公共契約》,又稱《公契》。《大廈公契》的合約條款,對大廈及多單位屋苑的眾多業主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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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產生
當一幢物業發展商與該物業的第一位買家簽訂《大廈公契》,之後開始,第二位業主及其他買家,權限也會受該份《公契》約束。
[编辑] 條款
《大廈公契》條款列明有關大廈的物業管理權、維修責任、居住及使用權限規則等,它鉅細靡遺地包括:
- 第一位小業主及其他業主,各自佔有該大廈的份數。
- 物業單位的用途:例如住宅單位不可作商業活動。
- 大廈公用地方的界定,例如走廊、後樓梯、天台水箱、電錶房、升降機等。
- 業主應遵守的規則,例如不可飼養寵物、空調滴水、製造噪音等。
-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可能性﹔
- 聘請大廈管理人及物業管理公司決定權。
- 日常大廈物業保養及維修之決議﹔
- 物業管理費金額的決定。
- 其他條款,例如發展商保留大廈外牆廣告收益權等。
不過,一份《大廈公契》條款還是不能違背《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的條文。
[编辑] 歷史
[编辑]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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