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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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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俗稱私生子,為有輕蔑侮辱意味的用法)則是在受胎期間,其生父生母無婚姻關係的子女。由於法律上對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護程度有別,故有區分的實益。


[编辑] 台灣民法的規定

根據民法第1063條的規定,無論是否有真實血緣的聯絡,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的子女即推定為婚姻關係中之夫之婚生子女,稱為婚生推定。若該子女事實上並非妻自夫受胎所生、與夫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則夫妻之一方可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89、589-1條)。

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間因為分娩的事實而為婚生子女的關係,自然具有血親關係(參見民法第1065條)。但是和生父之間因為分娩的事實並無法確定血緣聯絡,所以在認領準正之前,非婚生子女和生父之間在法律上並無任何關係。因此若生父死亡,非婚生子女無法繼承其財產。

近年來由於親屬法的立法基本精神已經由原本的家長(父)本位、家本位,漸漸演進到子女本位,即以保護子女為優先價值,故婚生與非婚生子女的劃分價值已經越來越低且不必要,因此也有學者主張應該停止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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