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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重定向自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国务院组成部门,成立于1988年3月28日,现任部长是汪光焘

目录

[编辑] 历史

1979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出通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1]1982年5月4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国家测绘总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部分机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2]1988年5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撤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立建设部,并把国家计委主管的基本建设方面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标准定额工作及其机构划归建设部。

[编辑] 职责

  1. 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2. 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3. 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发布;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国统一定额和部管行业标准、经济定额的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4. 指导全国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5. 指导全国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6. 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7. 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8. 制定部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9. 拟定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培养规格;指导部管各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10. 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11. 管理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部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12.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3]

[编辑] 历任部长

[编辑] 主要领导

[编辑] 机构设置

建设部下设12个职能司):

  1. 办公厅
  2. 综合财务司
  3. 政策法规司
  4. 科学技术司
  5. 标准定额司
  6. 建筑市场管理司
  7.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8. 城乡规划司(村镇建设办公室)
  9. 城市建设司
  10.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11. 外事司
  12. 人事教育司

[编辑] 部门规章

[编辑]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建工、城建两个总局的通知》(1979)
  2. 《关于国务院部委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1982)
  3. 建设部主要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编辑]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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