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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主流化

性別主流化是指以性別觀點評估各種立法、政策或計畫對人的影響。

性別主流化概念在1985年出現在奈洛比舉行的第三屆世界婦女會議,之後一直持續在聯合國的各個發展組織之中活動11995年北京召開的第四屆世界婦女會議正式宣示了此概念,強調聯合國以及之下各單位必須在婦女充分有效的參與下加強性別敏感的發展政策和計劃,以促進婦女的賦權與進步。之後於1997年2月經濟社會理事會確定定義2

性別觀點的主流化,是要評估各種立法政策或計劃等計畫行動對婦女和男性的各種影響。這也是一種策略,目的是在各種經濟、政治、社會的政策和計劃的設計、執行、監督、評估中,整合加入婦女和男性的關注與經驗。目的是要使婦女和男性同樣受益,不受不平待遇。最終目標是達到性別平等

理事會並且確定原則:

  • 各種議題都應該設定成能考慮性別差異的形式,而不該假設該議題與性別無關。
  • 性別主流化這個過程必須全面而有系統的進行,要由最高層的機關負責,而且要監督進度。
  • 推行性別主流化並不代表不需要針對婦女的政策或立法。
  • 性別主流化需要明確的政治意志與財務、人力的分配。

目录

[编辑] 性別主流化在台灣

台灣2000年之後在聯合國這類思潮影響之下,開始大量使用性別主流化一詞。總統府於2005年7月成立了性別主流化諮詢顧問小組,不過2006年國民黨親民黨立法委員要求解散此單位。

婦女團體有的認為應該充實行政院之下已有的婦女權益促進會,另外女學會則認為性別主流化不等於婦女福利,而是反省所有政策,需要專職專責單位才能達成。所以女學會於2003年開始拜會要求在婦權會之外,另成立有明確預算與組織的「性別平等委員會」。除此,本以輔導雛妓脫離性產業為主要社工工作的勵馨基金會也轉型為性別主流化之推廣團體。

[编辑] 相關條目

  • 性別平等教育法:台灣於2004年公布的法律,目的包括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编辑] 外部連結

[编辑] 參考

"II. The Origins of Gender Mainstreaming in the EU",Academy of European Law online2000年9月2006年1月21日。[(英文)。]

"GENDER MAINSTREAMING",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1997年9月18日2006年1月21日。[PDF格式。(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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