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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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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英語sexual harassment)指以性欲為出發點的騷擾,以帶性暗示的言語或動作引起對方的不悅感,只要言語或行為令他人感到不悅且被認定存有性相關的暗示,都算是性騷擾。

在很多國家,性騷擾是一種犯罪的行為,尤其對女性從事此行為更是如此。

對於某些人而言,性騷擾似乎不是相當嚴重的事,但是對另一些人,尤其是許多女性而言,性騷擾是相當嚴重的一種罪行。

男性在社會化的過程中,多被教導要能主動掌握與支配與自己相關的事務,並積極地表達自己的想法。但另一方面,由於他們被要求擔當強者的角色,較不擅長表達自己的感受和求助,而社會上不少人會以揶揄、嘲笑的態度對待被性騷擾的男性,甚至質疑他們是否真的被性騷擾(尤其是在女性對男性性騷擾的案例)。因而當他們感覺被騷擾、不舒服時,會覺得難以啟齒。女性由於擅長表達感受,並且較習慣向他人求助,較容易獲得解決。因此,在同樣遭遇性騷擾的情形下,男性壓抑和困擾的程度往往不比女性低。

目录

[编辑] 中華民國之法律

中華民國法律中與性騷擾有關的主要有三法:

  1. 兩性工作平等法》:目的為保障兩性工作權之平等,適用於雇主與受僱者之間(含軍公教)於執行職務時之情形。
  2. 性別平等教育法》:目的為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適用於教職員與學生或學生與學生之間之情形。
  3. 性騷擾防治法》:目的為防治單純性騷擾。

[编辑] 工作場所性騷擾

由於民法對侵權行為之規範未必能解決當事人在工作中的利益衝突,也是因為工作場所中的性騷擾還牽涉到雇主的責任。因此許多國家將工作場所性騷擾與單純性騷擾區分開來。

[编辑] 各國情形

  • 德國:於1994年制定了「工作場所性騷擾受僱人保護法」。其工作場所性騷擾定義很廣,只要是受僱人人格尊嚴受屈辱就算。
  • 美國:行政管理方面有機會均等委員會於1980年發布之指導,而聯邦法院在判例中確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違反公民權法第七條,並且在1986年確定「有報酬」與「敵意工作環境」兩種類型的性騷擾。美國方面的定義較德國嚴謹,相關制度只適用於與工作密切相關的情況。
  • 日本:行政管理方面有勞動省於1998年公佈的指導方針,將工作場所性騷擾分為「對價型」與「環境型」兩類,只適用於與工作密切相關的情況,與美國類似,但不同的是保護對象限為女性受僱者。法律方面則是以民法之侵權行為之規定為主。[1]
  • 在台灣,2002年公佈了兩性工作平等法,分為敵意工作環境與交換式性騷擾,只適用於與工作密切相關的情況,與美國類似。行為人與受害者之性別不限。[2]

[编辑] 相關條目

[编辑] 參考文獻

  1. 余慧君。《兩性工作平等法》。台北:蔚理。2002。60-6頁。ISBN 957-8718-16-0
  2. 余慧君。2002。106-7頁。

[编辑] 外部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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