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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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民法上所规定的可以直接全面支配特定的物的物权。
在一般意义上,所有权也指人对于外界自然的支配或者支配形态。后者含义上的所有权(所有),从人类产生开始就已存在,经过了长时间的历史变迁。而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是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以所有(支配)为基础的技术概念。也就是说,在商品交换占主导地位的近代社会,在互相交换商品的主体之间,必须互相承认对方对于商品这种财富的固有的支配(私有)。这种社会需要的法律形态,就是所有权。因此,普通意义上的所有权是以排他的,包容性的支配为内容的一种权利。不同的民事实体法对于所有权的具体内容的规定也有着一定的差异。
所有权也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例如土地征用法,城市规划法,航空法,大气污染防止法,矿业法等等。
因为所有权是包含性且排他性的支配性权利,对于圆满实现所有权过程中遇到的妨碍,所有权人有权排除。即,所有物的占有被抢夺的时候有权行使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在侵夺占有以外的方式被妨碍的时候,有权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在存在被妨碍的可能性的时候,有权行使预防妨碍请求权。但是,在行使土地所有权的时候,经常会产生不得不妨碍邻接土地的所有权的情况,在这种时候,为了保障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有必要对于排除妨碍请求权作出一定的限制。这就是“相邻关系”规定的主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