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主题 | 图库 | 问答 | 文摘 | 原创 | 百科

历史 | 地理 | 人物 | 艺术 | 体育 | 科学 | 音乐 | 电影 | 信息技术 | 世界遗产

 开放、中立,源自维基百科

个人工具


拘役

维库,知识与思想的自由文库

跳转到: 导航, 搜索

拘役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是比有期徒刑期間短,用來處罰情節輕微的犯罪的自由刑,在海峽兩岸都不同於行政的拘留

[编辑] 中華民國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拘役是主刑的一種,期間是1日以上,2月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4個月;2006年7月1日施行最新版中華民國刑法時,期間將改成1日以上,60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120日。中華民國刑法對於拘役的其他重要規定有:

  • 第35條 (主刑之重輕標準):拘役比有期徒刑輕,比罰金重。
  • 第41條 (易科罰金):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第43條 (易以訓誡):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 第46條 (羈押日數之折抵):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
  • 第51條 (數罪併罰之方法):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4個月(2006年7月1日起改成不得逾120日)。
  • 第68條 (拘役之加減例):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拘役是主刑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於拘役的重要规定有:

  •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编辑] 參看

AD Li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