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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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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抵押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担保行为。抵押担保对债权人比较安全可靠,同时财产抵押之后,并不转移占有,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使用,因此以财产抵押作为担保的越来越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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