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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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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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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簡稱全國政協)常设机构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政协常委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简称“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目录

[编辑] 名称来历

1945年1月重庆谈判,国共两党在商议时,共产党代表周恩来认为谈判重点就是召开政治会议讨论建国方案,便提出召集党派会议的协定草案。国民党代表王世杰不同意“党派会议”或“政治会议”的名称。他从高度民主与法制的角度,为充分尊重各方意愿,提出在“政治会议”中加入“协商”二字,双方均接受了这个建议。在8月的毛蒋谈判中,政治协商会议的名称及其任务便正式确定下来,并写进了《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即“双十协定”),决定“由国民政府召开政治协商会议,邀请各党派代表及社会贤达共商国事”。1946年1月10日31日,由国民党(8人)、青年党(5人)、民主同盟(9人)、共产党(7人)和无党派人士(9人)的代表一共38人在重庆举行了「政治协商会议」,再一次确认了和平建国的基本方针,并提出了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若干修正的建议。

1949年大陆解放后,中共於同年6月召集了各黨派代表商議建政事宜,先稱「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旋改命名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惟與1945年之政治協商會議,並無關係。

[编辑] 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毛泽东在开幕词中宣布:“佔人类总数四分之一的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

第一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共662人,其中团体代表235人、区域代表116人、党派代表165人、人民解放军代表71人、特别邀请人士75人,充分体现了会议代表的广泛性,体现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大团结。

大会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相当于临时宪法。大会选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会议决定以北平为首都,改名北京;以《义勇军进行曲》为代国歌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决定以《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以五星红旗国旗。第一届政协会议为新中国的成立作了准备。

[编辑] 历届全国政协主席

根据1982年12月11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第三十六条规定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历届主席如下:

[编辑] 政协委员产生办法

成为政协委员首先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按惯例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海外华侨,及现在由中华民国统治的地区的人民理论上也可参加。

[编辑] 基层政协

基层的政协有基层级别的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协商产生,不采用选举。

[编辑] 县级以上级别的政协

由该级政协的下一级产生,但也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

[编辑] 参见

[编辑]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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