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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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公约是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 日內瓦公約包括在日內瓦被陳述的四個條約, 為國際法中的人道主義定下了標準。他們首要有關非戰鬥員和戰俘的待遇。他們並不影響在1899和1907的海牙公約覆蓋的武器的使用及1925年在日內瓦協議中在對氣體和生物武器的使用。
[编辑] 背景公約的建立是亨利·杜南努力的結果,在1859年由他在蘇法利諾戰爭中目擊到戰爭的恐怖。在1977年和2005年的三個修改成為了日內瓦公約的一部分。 第一分約隨著在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在1863年的成立而獲得採用。文本在1863年10月26-29日的日內瓦國際會議決議中出現。 在2006年8月2日[1],當黑山共和國採用四條公約時, 他們己被194 個國家所認可。 所有簽約的地區必需制定充足的法律,當日內瓦公約被侵害時要使成為嚴重刑事罪行。 [编辑] 历史1864年8月8日簽訂第一條日內瓦公約,亦是世界第一條國際人道法。 [编辑]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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