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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韩合并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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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韩合并条约》,是于1910年8月22日,由大韓帝國總理李完用日本代表寺內正毅所签订的条约,將朝鮮主权永久讓與日本,並且於1910年8月29日公告。

韩国朝鲜方面认为,该条约是基于之前在日军逼宫的情况下朝鮮王朝国王签立的《乙巳保护条约》,故而两个条约「締結時就是無效的條約」。签约时朝鮮纯宗拒绝签名。

日本则认为日韓合併條約符合當時的國際法,合併條約後因1965年的《日韓基本條約》而失效。

目录

[编辑] 背景

1905年第二次日韓協約之後,韓國成為日本的保護國1909年7月日本內閣會議決定合併韓國的方針,1909年10月26日伊藤博文死後主張立刻合併韓國的一派成為日本對朝鮮政策的主流。雖然韓國出現如李容九宋秉畯等人為首的「一進會」主張韓日合邦。「韓日合邦」的意思是大韓帝國與日本國的「平等合併」,共同創造新政府,並且借用日本的資本主義發展方式扶植韓國的本地資本。但是日本政府置之不理一進會的「韓日合邦」,統監府下了集會演說的禁止令,1910年8月22日日本合併了韓國。

[编辑] 内容

大韓帝國皇帝將朝鮮全部的統治權讓予日本;日本接受大韓帝國的要求將韓國併入大日本帝國日本保障保護舊大韓帝國皇帝與皇族的尊嚴與權益及經濟開銷;日本可以對於對有勳功的朝鮮人賜爵賜勳;日本必須保護朝鮮人的生命與財產並增進其福祉;日本可以將對新制度認同、又具相當能力的朝鮮人用為帝國官吏。

[编辑] 影响

由於日韓合併條約的實行,大韓帝國告此滅亡,日本韓國統監府改制為朝鮮總督府,成為統治朝鮮的機關;朝鮮總督府之後開始進行長達三十五年的殖民統治。

[编辑]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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