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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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最高行政法院是中華民國司法案件的終審機關之一,也是中華民國的一級法院,台灣法界人士通常簡稱為最高行。本院隸屬於司法院,是台灣的行政法院之一。因現今中華民國對民刑事事件與行政事件採二元訴訟制度,分屬不同體系,故與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於審級上不相隸屬,分別為各該事件的終審法院。
[编辑] 沿革日治時期台灣未如日本內地設置行政法院。直至終戰、国民政府接收台灣後,始有行政法院的設立。因此今日在台灣的最高行政法院前身亦可追溯至1915年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所設置掌理行政訴訟的平政院,然當時平政院係一直接隸屬於總統之機關。 1928年國民革命軍北伐成功,國民政府奠都南京,公布訓政時期約法,該法即於司法院下設立行政法院,與最高法院並列。1930年代初,行政訴訟法及相關組織法公布施行,1933年正式成立行政法院,當時的行政訴訟制度採一級一審制,故只有設立行政法院一所,集初審、終審、事實審、法律審於一身,即使國府將此一組織移轉來台後,亦復如此。 然而行政法院在中國大陸時期平均1年受理案件僅40餘件,遷台後的1950年,因當時所轄人口不足千萬及政經環境受限於兵馬倥傯的關係,全年更僅23件;惟其後工商發達,國民對於權利保護的思想已開,至1996年台灣行政法院收案已逾6000件,期間改制呼聲漸增。迨至1998年、1999年新行政訴訟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依次修正通過後,2000年7月1日正式實行新制,行政訴訟之制度始改為二級二審制,原行政法院做為終審法院,即更名為最高行政法院。 [编辑] 管轄及組織[编辑] 特色
[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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