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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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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保险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目录

[编辑] 意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以前,类似险种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后保险费率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高,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的。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编辑] 特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承保机构为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中资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险种的强制性不仅包括投保者——机动车所有者,同时包括承保机构——保险公司。一方面,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另一方面,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也不能随意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保险公司都将受到处罚。

  • 不入此项保险处规定保额两倍罚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强制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 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使用统一的保险标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编辑] 被保险对象

该险种对象为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实行垫付抢救费用垫付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垫付金额不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并且垫付金额为抢救受伤人员所必须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 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编辑] 费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其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车辆可以享有优惠费率,多次肇事承担较高费率,即实行费率与违章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

[编辑] 基础费率

2006年6月19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因不同车型而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交强险保费为1050元,6座及以上保费为1100元;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交强险保费为1000元,6-10座保费为1190元,10-20座保费为1300元,20座以上保费为1580元。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交强险保费为950元,6-10座保费为1070元,10-20座保费为1140元,20座以上保费为1320元;

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交强险保费为1800元,6-10座保费为2360元,10-20座保费为2580元,20-36座保费为3730元,36座以上保费为3880元。营业城市公交6-10座交强险保费为2250元,10-20座保费为2520元,20-36座保费为3270元,36座以上保费为4250元。营业公路客运6-10座交强险保费为2350元,10-20座保费为2620元,20-36座保费为3420元,36座以上保费为4690元;

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交强险保费为1200元,2-5吨保费为1630元,5-10吨保费为1750元,10吨以上保费为2220元;

营业货车2吨以下交强险保费为1850元,2-5吨保费为3070元,5-10吨保费为3450元,10吨以上保费为4480元;

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交强险保费为6040元,特种车二(用于牵引、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保费为2430元,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保费为1320元,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保费为5660元;

摩托车50CC及以下交强险保费为120元,50CC-250CC(含)保费为180元,250CC以上及侧三轮保费为400元;

农用型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共4个车型的交强险保费待定。[1]

[编辑] 浮动

2007年6月27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浮动比率A为A1至A6其中之一: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20%
A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0%
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1]

[编辑] 赔偿限额

2006年6月28日,中国保监会向社会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条款中载明,在5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有以下四种:一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是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2]

[编辑] 单证和标志

2006年6月16日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应使用保监会监制的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

[编辑] 单证

交强险单证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证明强制保险合同关系存在的法定证明文件。

单证分为交强险保险单、定额保险单和批单三个类别。其中,交强险保险单及批单必须电脑出单;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可手工出单,但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据实补录到电脑系统内。除摩托车和农用拖拉机可以使用定额保险单外,其他投保车辆必须使用交强险保险单。

交强险保险单、定额保险单均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副本包括业务留存联、财务留存联和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应由保险公司加盖印章后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在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检验等时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

[编辑] 标志

交强险标志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核发的,证明其已经投保强制保险的标识。

交强险标志分为内置型和便携型两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内置型保险标志。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便携型保险标志。

内置型交强险标志的形状为椭圆形,长为88毫米、宽为75毫米。正面涂胶,使用时将正面张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处;便携型交强险标志的形状为长方形,长为90毫米,宽为60毫米,四角为圆角,使用时可方便地放置到行驶证或驾驶证中。[3]

[编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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