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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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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是一種聲明,根據自由民主社會國家的人民應有的基本權利來制定的。 權利法案有時確立在國家的憲法基本法之中。

權利法案起源於英國,又叫做英國人權法案。是由英國議會於1689年所提出的法案,權利法案須被適當的執行及支持,方可有效並確實的保障所列舉的權利。

一個確立的權利法案是不受一般的立法機關所管轄的,具有超然的法律地位。在許多憲政體制的政府中,正式的權利法案常被政府認定為是比單獨的法律本體更有權威的依據。而未確立的權利法案則相反,能被後來立法機關所訂定的法令給弱化,且不需要經過人民的投票認可即可修改。由於它的可變性,導致未確立的權利法案難以抵禦腐敗或是專制的立法機構攻擊。

一個成文而未確立的權利法案則是由立法機關所訂定的獨立法令。它可以被原制訂機關修改或是取代掉。因此他無法像入的權利法案一樣永久的存在。而一個入的權利法案若非國家人民公共表決,是無法被動搖的[來源請求] 。如置於其他的位階中,權利法案的訂定即便是成文法,仍可能如其他法律一般被廢止,也不必然比別的法律更有份量。並非置於任一種法律位階都可以保障權利法案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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