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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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委员会(英语:European Commission,法语:Commission européenne,德语:Europäische Kommission,中國大陸稱作歐盟委員會)是欧盟政治体系的执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的决策。此外,欧盟委员会可以通过行使其主动权就法律规定、政策措施和项目提出建议。欧盟委员会是一个独立于成员国的超国家机构,其委员效力于整个欧盟而不是各自的成员国。
本身官方網頁中文譯名為“欧洲委员会”[1],从西文直译過來,而中國大陸官方使用的名稱——「歐盟委員會」則更切合其隸屬歐盟的性質。值得注意的是,“欧洲委员会”在中国官方指另外一个不属于欧盟的、完全不同的机构。
目录 |
[编辑] 组织
欧盟委员会设有27个委员,其中一名担任欧盟委员会秘书长领导整个委员会,非秘书长的那些委员也根据其职责领域被称为欧盟某某(比如外交)事务专员。基本上,欧盟委员会每五年在欧洲议会选举结束的六个月内换届。欧盟委员会秘书长由欧盟理事会和成员国政府首脑一起决定,并需要得到欧洲议会的赞成。秘书长被任命後需要和各成员国政府商榷,确定委员会的成员,而秘书长的这一共同决定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始于1999年。各成员国都选派一名候选人,随后刚刚完成换届选举的欧洲议会对候选人进行调查并就此发表声明,不过欧洲议会只能对整个委员会的组成表示反对。随后欧盟委员会将得到成员国的任命。自2003年2月《尼斯条约》开始生效后,欧盟各成员国都选派一名委员。委员会的成员之间互相平等,共同制定政策。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一样,每屆任期五年。
委员会的每个成员都拥有一个由6到9名政治官员组成的工作团队。
[编辑] 任务
欧盟委员会的任务在《欧洲联盟条约》221条及以下得到规定。欧盟委员会是整个欧共体行政体系的发动机:
- 其具有主动权,可以建议法律文件,并为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准备这些法律文件。在法律提案还没有获得决议的情况下,欧盟委员会可以随时撤回其法律提案。
- 作为欧盟执行机构,其负责欧盟各项法律文件(指令、条例、决定)的具体贯彻执行,以及预算和项目的执行。
- 和欧洲法院一起保障共同体法律切实被遵守。
- 作为欧共体在国际舞台的代表,进行特别是商贸和合作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谈判。
[编辑] 历史
欧盟委员会源于1951年成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的高级负责处。随着1958年罗马条约的签订,又出现了另外两个机构: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委员会。1967年这三个机构通过合并条约合并组成了欧共体委员会。欧共体委员会是欧盟委员会的直接前身。
| 欧共体/欧盟委员会 | ||
|---|---|---|
| 次序 | 委员会秘书长 | 任期 |
| 1. | 雷伊 | 1967 - 1970 |
| 2. | 馬爾法蒂 | 1970 - 1972 |
| 3. | 曼斯霍爾特 | 1972 - 1973 |
| 4. | 奧爾托利 | 1973 - 1977 |
| 5. | 詹金斯 | 1977 - 1981 |
| 6. | 托倫 | 1981 - 1985 |
| 7. | 德洛爾 | 1985 - 1989 |
| 8. | 德洛爾 | 1989 - 1993 |
| 9. | 德洛爾 | 1993 - 1995 |
| 10. | 桑特爾 | 1995 - 1999 |
| 11. | 普羅迪 | 1999 - 2004 |
| 12. | 巴羅索 | 自2004 |
| 欧盟的历史、结构、条约 | |||||||||
|---|---|---|---|---|---|---|---|---|---|
| 1951年 | 1957年 | 1965年 | 1992年 | 1997年 | 2001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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