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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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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務專員香港地區的層面上,是各區民政事務處的主管,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直接監督地方行政計劃在區內的運作;負責落實及統籌地區計劃的實施,確保當局適當地跟進區議會所作出的建議,及促進區內居民參與地區事務;與社區的各階層人士保持密切的聯絡,並且向政府反映他們所關注的事務及問題;確保透過部門之間的磋商及合作迅速解決地區問題;作為區議會及部門之間的橋樑。當工會法團與居民之間有爭議時,擔當調停的角色;及在緊急的情況下,協調救援服務 。

[编辑] 沿革

1982年港英政府實施地方行政計劃,並各區設立政務處政務處的主管人員政務專員正是民政事務專員的前身。民政事務專員一般由政務主任職系或行政主任職系調任,屬首長薪級第2點。在地區層面,民政事務專員比各部門官員高級(包括地區福利專員、地政專員等),是派駐地區的最高級官員,由於他們是政府官員,因此他們的任期不一,亦非由當區居民普選產生。

[编辑] 各區民政事務專員

2006年10月3日,香港各區民政事務專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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