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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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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是指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组织,它們就像自然人一樣,享有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可以發起或接受訴訟。法人能够以政府、法定機構、公司、法團等形式出現。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就像自然人一樣,可以承擔刑事責任。不過跟自然人不同之處,就是自由刑對法人而言並不適用,法人所接受的刑罰一般以罰款為限。

[编辑] 法人的種類

法人既係指依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義務主體,由於法律有所謂「公法」、「私法」之別,所以法人就其創設所依據法律之不同,首先應可區分為以下「公法人」與「私法人」兩大類:

  • 公法人:係指依據公法而成立之法人者,如眾所悉知的國家,國家所得設立之其他行政主體(如地方自治團體),以及法律明定具有公法人資格的人民團體(如農田水利會)等均屬於公法人。其實,除了國家以外,其他由國家直接或間接得設立之行政主體,尚可進一步細分為:
    • 公法社團-係指由多數成員或會員所組成,在一定範圍內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例如縣、市、鄉、鎮等。
    • 公法財團-係指由國家或其他公法團體為達成特定公共目的,捐助一筆錢財而設立之財團法人。例如: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 公共營造物-係指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達成一定之公共目的,依據法律或法律授權,結合人與物使其能持續提供一定給付而設立之一種組織體。
    • 行政法人—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後,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以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的形式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設置。與財團法人最大的不同是,行政法人的資金來源是國家的預算,並且不再以國家考試的方式進用人員,杜絕公務人員缺乏創新、只求無過的心態,讓領導與執行專業化,也保障專業人員的權益。目前已行政法人化的組織如: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 私法人:係指依私法(如民法、公司法等)所成立之法人者。依民法第一篇(總則)規定,以法人設立之基礎為標準,可區分為以下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兩大類:
    • 社團法人-乃多數人集合成立之組織體,其組成基礎為社員,無社員即無社團法人。一般依其性質之不同,又可細分為:
      • 營利社團法人:如公司、銀行等。
      • 中間社團法人:如同鄉會、同學會等。
      • 公益社團法人:如農會、漁會、工會等人民團體。
    • 財團法人-乃多數財產的集合,其成立基礎為財產,若無財產可供一定目的使用,即無財團法人可言。財團法人並無組成分子的個人,不能有自主的意思,所以必須設立管理人,依捐助目的忠實管理財產,以維護不特定人的公益並確保受益人的權益。其基本上一律屬於公益性質,如私立學校、研究機構、教會、寺廟、基金會、慈善團體等均屬之。

其實我們可以更進一步的把「社團」及「財團」法人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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