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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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 公元一八八一年,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法学教授穗积陈重率先使用该词。对当时的日本学术圈而言,源于其汉学传统中的宋明理学之概念,法理学专指法律哲学,对应于德文的Rechtsphilosophie与英文的Legal Philosophy。简单地说,就是用哲学方法与其三大范畴﹝形上学、知识论、伦理学﹞去探讨法律的指涉。
- 时至今日,学界普遍习惯将之认知为英文的Jurisprudence。广义地泛指一切有关法学的知识与理论,或可与基础法学同义。
[编辑] 法理学的内容
[编辑] 狭义的法理学所要探讨的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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