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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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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是澳門的「小憲法」[1],代替了回歸前的《澳門組織章程》。

《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訂並於1993年3月31日獲通過,並於1999年12月20日實施。其解釋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目录

[编辑] 內容

澳門基本法現有9章145條條文,三個附件,其中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中,含有11部全國性法律。 基本法規定了澳門政府的定位、組成辦法、正式語文、權利、義務、特區中央政府的關係、政治體制、基本法解釋及修改辦法等。其中基本法指出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經必要修改後予以保留。

[编辑] 備註

  1. 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稱為「小憲法」很常見,例如澳門新華澳報文章所言「……一部俗稱為『小憲法』的憲制性文件──『澳門基本法』……」、人民網地方聯報網稱「……成功落实《澳门基本法》……这部关乎澳门未来发展和进步的『小宪法』……」等。

[编辑] 參見

[编辑]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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