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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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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現行行政區劃
(虛級化)

早期行政區劃
地方
特別行政區
盟部
特別旗
設治局
管理局


特別旗中華民國早期一級行政區單位,設於蒙古地區,指的是未被盟部管轄的。雖然特別旗直屬於行政院,理論上和直轄市同級,但是依照國民政府1931年頒布的《蒙古盟部旗組織法》,關於省的事項,必須與省政府會商辦理。也就是說,實行省縣、盟旗雙軌並行制,特別旗並無法完全掌控所有地方事務。

國民政府在中國大陸執政末期,設有阿拉善霍碩特(寧夏省)、額濟納舊土爾扈特(寧夏省)、士默特(綏遠省)、伊克明安(黑龍江省)四個特別旗。(省份均為當時之劃分)

[编辑] 參見


[编辑] 參考文獻

  1. 中華民國蒙藏委員會,《蒙古盟部旗組織法》,1931年10月12日公布,2006年1月27日廢止
  2. 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臺(七七)處仁一字第0六六六七號函,1988年7月14日
  3. 劉學銚、陳又新,《蒙古盟旗制度西藏政教制度略述稿》,蒙藏委員會,民國八十五年,ISBN 9570084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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