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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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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是指为特别的目的或区别于其他地方行政单位而设立的地方行政机构。

目录

[编辑] 中国的特别行政区

[编辑] 中華民國的特别行政区

  • 首都:1914年成立的京兆,直接將清代順天府改制而成。
  • 屯墾區:1914年成立的察哈爾綏遠熱河川邊等4地,乃軍政合一的都統轄區(川邊為鎮守使),性質上屬於中央直轄道,共同特徵是當地漢人定居者日增,漸有納入內地建制之需要,但原享有自治地位的蒙古盟、旗或西藏基巧、宗,與新設治之府(道)、縣相參雜,為使兩套不同的行政體系相容而設置特別行政區,以因應當地蒙(藏)、漢關係。類似的尚有1929年設立的興安屯墾區,由於興安為東北政務委員會私自設立,故未被國民政府正式列入地方行政建制的序列中。
  • 准省:國民政府北伐成功後,認為孫中山遺教裡並未設置特別區,於是將察哈爾綏遠熱河川邊等地改制為省。此後特別行政區被視為「准省」,定位變成建省前置作業之建制。如海南島先於1932年由西南政務委員會擬設瓊崖特別行政區而未成,後於1949年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抗戰時期,汪兆銘南京政權亦曾先於1942年劃江蘇省的徐海道1市17縣及安徽省的皖北地方4縣,設立蘇淮特別行政區,1944年正式改制為淮海省,抗戰勝利後撤銷。
  • 收復地:中國收回外國侵佔地後,為處理當地在外國統治期間,與中國本土產生的差異環境而設置的過渡政區,計有東省特別區及威海衛行政區2地。東省特別區係北洋政府在1920年逐步收回路權時,基於司法上的考慮,將中東路沿線定為特別司法區,設東省特別區法院處理該區之司法案件;1922年中國收回了中東鐵路主權,於1923年成立東省特別區行政長官公署,主管區內行政、軍警、外交、司法等事項。威海衛則於1930年自英收回後,成立威海衛行政區直屬於行政院,適用法律比照直轄市。

[编辑]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别行政区

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疆域及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疆域及特別行政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行政也设置了特别行政区。现时有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 (英文: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澳门特别行政区 (葡萄牙文: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当地政府的领导称为行政长官(簡稱「特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建立特别行政区,并制订基本法以给予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在各方面(除国防外交)实行高度自治

[编辑] 特别行政区的起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概念最初是为解决台湾问题而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曾向中华民国政府表示,如果愿意接受“一国两制”式的统一,将可以给予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并指出设立的特别行政区可以自行处理文化和经济事务,制定国际贸易政策,参与世界贸易组织,并保留自己的军队。但由于这一建议与台北政府的「中华民国为一个应当有权参与联合国运作,完全独立自主的民主国家」之观点冲突,因此遭到中华民国政府的拒绝。

[编辑] 其他的特别行政区

[编辑] 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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