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端裁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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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所(或稱異端裁判所,拉丁文:Inquisitio Haereticae Pravitatis Sanctum Officium),是在公元1231年天主教教宗額我略九世決意,由多明我會(天主教托缽修會之一)設立的宗教法庭。此法庭是負責偵查、审判和裁决天主教會認為是異端的法庭,曾监禁和處死異見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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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歷史
宗教裁判所的发展主要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
在宗教裁判所成立之前,教会反对异端的任务通常由主教调查,并交由世俗法庭予以制裁。第三屆拉特朗大公會議(1179年)开始对此进行立法,成为后来十字軍对阿尔比派(Albigenses)镇压的法律依据。1224年皇帝腓特烈二世对异端执行了火刑,后額我略九世对此萧规曹随。
最初,宗教裁判所建立在地方主教区,由主教掌握。由于主教有时不在自己的教区抑或公务缠身无暇顾及,导致当时的宗教裁判所效率低下。于是教宗額我略九世在13世纪30年代发布通谕,建立直属教宗管辖宗教裁判所。1252年,教宗依諾增爵四世進一步批准宗教裁判所可以在审讯用刑。可用刑罰包括没收全部财产、鞭笞、监禁、终身监禁及火刑。由於有權搜捕嫌疑犯及同伙,這使得人人自危。
宗教裁判所存在的几个世纪中,以宗教为名进行了许多不当的审判。宗教裁判所限制了中世纪的西欧思想文化的发展,卻巩固了教会的权威。另一方面,宗教裁判所與十字軍一樣,為天主教歷史留下污名。
[编辑] 中世纪宗教裁判所
[编辑]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
於1478年由西班牙伊莎貝拉女王(Isabella)要求教宗思道四世准許成立,用以維護天主教的正統性,以殘酷手段懲罰異端,經教宗思道四世指責,直至19世紀初始取消。從1483年至1820年,共有38萬人被裁定成異端,被火刑處死的人達10萬。
[编辑] 墨西哥宗教裁判所
早在1539年,墨西哥的宗教法庭巳開始將抨擊教會的唐卡洛斯·奧梅托奇秦(特斯科科的酋長)判處火刑燒死。其後1571年,來自西班牙的唐佩德羅·莫亞·孔特雷拉斯在墨西哥正式成立異端裁判所聖職部仲裁法庭,同時成為第一位裁判所長。此法庭最後停審於18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