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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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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署
Official Receiver's Office
部門資料
署長 區敬樂
成立年份 1992年
所屬部門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總部 香港金鐘道66號
金鐘道政府合署10樓
網站 www.oro.gov.hk

破產管理署英語Official Receiver's Office,ORO)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轄下的部門,專責處理香港所有破產申請及監察工作,該部門於1992年6月1日成立,接管當時公司註冊總署轄下的破產管理科。破產管理署署長一經法院或債權人委任,即可根據《公司條例》出任清盤人,處理破產事宜。

目录

[编辑] 職責

破產管理署共有四個部,職能如下:

  • 個案處理部:由破產管理職系人員擔任,負責資產變現、監察外間清盤人操守,執行有關破產清盤事宜的法例。
  • 法律事務部:由律政人員擔任,處理民事訴訟、提供內部法律諮詢、檢控破產清盤案中的違法人士、向法院申請向無力償債公司的董事發出取消董事資格令。
  • 財務部:由庫務及會計職系人員擔當,負責調查破產清盤案的財務及會計事宜、按法定程序稽核帳目,以及管理破產清盤案所涉及的款項,並把這些款項用作投資。
  • 行政部:由行政主任、法定語文主任和文書職系人員擔當,負責提供一般行政服務,務使該署運作順利。

[编辑] 程序

一旦法院發出破產或清盤令,該部門署長即成為有關人士的財產接管人或臨時清盤人。若資產不超過20萬元,該處可以會向法院申請簡易程序令,成為清盤人。

至於非循簡易程序審訊的個案,該署會舉行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適用於強制清盤案),以決定應委任誰為受託人或清盤人。破產管理署署長按資產變現所得的款額、分發予債權人的資產數額,以及用作投資的款額而收取費用。在2004/05年度,法院頒布了11606項破產令和1068項清盤令。

[编辑] 參見

[编辑] 外部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註1:( ) - 屬下部門;> - 部門架構;【 】- 各決策局
註2:各決策局、部門轄下的公營機構不在此列。

另見:香港公營機構Category:前香港政府部門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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