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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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署(英語:Official Receiver's Office,ORO)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轄下的部門,專責處理香港所有破產申請及監察工作,該部門於1992年6月1日成立,接管當時公司註冊總署轄下的破產管理科。破產管理署署長一經法院或債權人委任,即可根據《公司條例》出任清盤人,處理破產事宜。
[编辑] 職責破產管理署共有四個部,職能如下:
[编辑] 程序一旦法院發出破產或清盤令,該部門署長即成為有關人士的財產接管人或臨時清盤人。若資產不超過20萬元,該處可以會向法院申請簡易程序令,成為清盤人。 至於非循簡易程序審訊的個案,該署會舉行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適用於強制清盤案),以決定應委任誰為受託人或清盤人。破產管理署署長按資產變現所得的款額、分發予債權人的資產數額,以及用作投資的款額而收取費用。在2004/05年度,法院頒布了11606項破產令和1068項清盤令。 [编辑] 參見[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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