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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養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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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養媳是中國及台灣古代的其中一種婚姻習俗,閩南語粵語稱為「新婦仔」(粵語中的「婦」在這裡讀成pou5,音「抱」)或「媳婦仔」,即「小媳婦」的意思。是把未成年的女孩賣到另一家庭,由該家庭撫養,長大後與對方的兒子正式完婚,(台灣稱為「送做堆」)結為夫妻的一種婚姻習俗。

目录

[编辑] 歷史

童養媳的婚俗約於宋朝出現,但類似童養媳的婚姻於更早的時代就有出現,例如漢昭帝的皇后上官小妹,六歲時就被送進宮中當上小皇帝皇后,實際上也是童養媳的性質。宋朝起歷代均有不少文獻記載童養媳。直至民國初年,童養媳仍然普遍存在。台灣的童養媳約於1970年代開始消失。中國某些地區如福建省一些偏遠的乡村还依然盛行,即使已到21世纪[1],但這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

[编辑] 出現童養媳的原因

一些贫困家庭无力抚养儿女,就把女兒卖与富家子弟或家境較好的家庭作童养媳,而家境一般的家庭為了節省兒子娶妻的費用,於兒子年幼時買一個女孩回家來當兒子的妻子,这样男家多了一个幫助勞動的成員,而女家则减轻經濟负担,一举两得。也有些家庭為了讓女兒得到較好的生活環境,就把女兒給較富裕的人家收養作童養媳。亦有少數是男家較為貧窮,為了攀附而為年幼兒子娶富貴人家的年幼女兒為妻。

有些家境一般的家庭還會互相交換女兒作童養媳,有些女孩在嬰兒時已經被賣到婆家,吃家婆的奶長大,稱為「婆養媳」。亦有一些被收養的女孩為了報答養父母養育之恩而自願當童養媳。還有一種是本身沒有兒子,希望藉收養童養媳,為自己帶來兒子,繼後香燈,稱為「等郎妹」。

这些童养媳一般都会比男方大年纪,可以照顧未婚夫

[编辑] 童養媳的生涯

童養媳婚姻由於屬於買賣婚姻,地位一般較低,常要從事大量的家務勞動,有些會被婆家虐待,形同奴婢。但有一些較為幸運的會有比在親生父母家中好的生活,有些還有機會接受教育,雖然她們的待遇通常不如公婆的親生子女(例如課餘時要做較多的勞動、受到較為嚴苛的管教等),但在親生父母家中,可能完全沒有機會讀書,並過著貧困艱苦的生活。亦有些被婆家視如己出的,在婆家過著不錯的生活。

到長大後,童養媳就會和丈夫圓房,儀式從簡。如未婚夫於圓婚前就去世,或未婚夫不願意和童養媳圓房,婆家可能會容許童養媳改嫁,或送回娘家,有些則會正式收為養女,視為女兒看待。有些婆家會把童養媳賣作奴婢或娼妓,或強迫童養媳改嫁他人。

雖然童養媳不一定受到苛待,但這種婚俗始終是剝奪了童養媳及其丈夫的婚姻自主權,在現代提倡人權價值觀裡被視為一種陋俗。

[编辑] 童養媳婚姻的夫妻關係

童養媳和丈夫小時候的關係就像姊弟或兄妹,彼此之間往往只有親情,大部份於結婚後亦難以建立愛情進化心理學韋斯特馬克效應(Westermarck effect)認為,同一家族長大的兒童會發現彼此之間沒有性吸引力,即使有強烈的社會壓力強迫他們配對也一樣。Wolf and Huang (1980)在台灣的童養媳制度發現理,在這種制度下未來的妻子會被帶入家族內和未婚夫一起帶大,難以完美收場,而且因為不知名的原因會導致女性生育率下降。另外一些研究也發現一同長大、關係有如兄弟姊妹的兒童,即使沒有血緣關係,亦難以發生愛情。例如人類學家Melford E. Spiro在1950年代對以色列集體農場中長大的小孩的研究、Fox (1962)對以色列中長大的小孩集體農場的研究、Lieberman et. al (2003) 的研究等。

[编辑] 相關作品

[编辑]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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