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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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认为,美国高度发达的传媒有赖于其自由的新闻环境,其中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新闻自由奠定了基础。
[编辑] 立法保障美国新闻自由的宪法基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有一段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剥夺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 因为《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的起草者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于1786年指出:“我们的自由取决于新闻出版自由,限制这项自由即会失去这项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于1791年被纳入美国宪法。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 [编辑] 司法保障近十年来,由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主持的美国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依据,废除了13条联邦法、8条州法及4条地方法。 最高法院的裁决体现了美国体制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保障新闻自由的宪法高于联邦、州或地方的单项法律。最高法院做出的加强新闻出版自由的最重要的裁决包括:
[编辑] 美国司法实践中判定言论是否合法的几项原则
[编辑] 其它因素美国像其他众多民主社会一样,建立了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生机勃勃的公民社会。各类非政府组织纷纷出现,保护并促进自由的媒体。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迫于他们的压力,越来越注重满足新闻工作者的需求。例如,联邦政府及许多州政府在上个世纪通过了信息自由和公开会议法,为媒体提供了获取信息的法定权利。 影响新闻业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技术的飞速发展,最近几十年尤为明显。例如,围绕互联网以及该媒体受到保护的新闻功能包括和不包括哪些内容展开了大量讨论。时代华纳公司(Time-Warner)的媒体律师马德琳·沙克特(Madeleine Schachter)强调了这一点。沙克特撰写了《互联网言论法》(The Law of Internet Speech)一书,她说:“法院将不得不应对互联网及新技术的问题,他们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所涉及的功能的性质。”她还说,法院的裁决必须“足以适应新技术的发展”。 另一项影响媒体的技术进步是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的发展。目前,美国的大多数电视市场都有数百个电视网及电视台。因此,广播电视与印刷媒体之间的传统区分方法──最初主要源于电视台为数有限──越来越不符合新环境。1987年,公平原则(Fairness Doctrine,该原则规定了适用于广播媒体但不适用于印刷媒体的报导要求)被废除,意味着媒体的现状得到承认。制约媒体功能的法律及规章框架将随着技术及其他因素的新变化而有可能进一步演变,塑造这个新世纪中的媒体。在新闻自由原则的捍卫者看来,这一原则将不会改变。包括美国政府在内的大部分人相信,新闻自由仍将是美国自由的基石。 [编辑] 來自各方面的不同聲音美國將向世界推行民主制度為己任,然而在每年美國國務院發表對各國的人權狀況評價后,總會招致不少國家的批評。甚至本國國内對新聞自由的程度也表示了不同程度的質疑。 此外,有人指責美國政府對觸及官員及政府利益的新聞進行“選擇性的自由播放”,並禁止不同于美國意識形態(主要是社會主義、共產主義)國家文化產品的傳播。同时,美國新聞界却對炒作這些“獨裁國家”的現象樂此不疲。 [编辑] 美国政府破坏新闻自由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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