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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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是中華民國的三級法院之一,位於台灣嘉義市,屬於普通法院,通常又被簡稱為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院或嘉院。
[编辑] 沿革本院的前身可追溯至台灣日治時期,1895年日本開始統治台灣,同年10月7日,並以軍事命令發布「台灣總督府法院職制」,依據該命令,設有臺灣總督府法院嘉義支部,按當時之行政區劃,係管轄臺灣民政支部嘉義出張所(約當今嘉義縣及嘉義市)之司法事務。 1896年,台灣改行民政,總督府以律令第一號公布「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調整法院組織,依該條例於同年7月15日成立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區域與原先略同。次年(1897年)11月,同時依該條例成立的雲林地方法院被以總督府府令廢止,相關業務併入本院。 1898年7月19日總督府改正「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後,全台地方法院僅餘三座,嘉義地方法院縮編為台南地方法院嘉義出張所,隸屬於台南地方法院。出張所原亦從事審判,惟1909年嘉義出張所被撤銷,再縮編為登記所,僅受理不動產登記事項,不著手審判事務。 1919年8月,台灣司法制度再度改革,登記所於斯時再改制為台南地方法院嘉義支部,並恢復審判事務,管轄範圍包括今雲林縣、嘉義縣及嘉義市一帶。其轄區在日治末期為臺南州嘉義市、嘉義郡、斗六郡、虎尾郡、北港郡及東石郡,是全台8個地方法院及地方法院支部之一。 1945年,國府接收台灣,當年12月22日接收嘉義支部完成,改名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嘉義分院。迨至1947年3月1日,正式升格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编辑] 管轄及組織
[编辑] 特色[编辑] 曾經本院審理之著名案件
[编辑] 外部連結[编辑]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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