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位未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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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位未定論(或稱為台灣主權未定論)是關於台灣在國際上地位的論述之一:台灣是否為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省份,抑或是擁有主權國家的地位,暫時無法得到確定,有待解決。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官方見解,皆反對台灣地位未定論,而將台灣視為管轄下的一部分;反對台灣獨立者亦不認同此說。不過,一些支持台灣獨立的人士則贊同此說,認為日本僅在和約中聲明放棄對台灣的主權,並未明確表示將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所以台灣在國際上的地位仍未得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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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背景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戰事結束,盟軍統帥部第一號命令於8月17日發布,要求日軍向「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介石投降。在蔣介石派陳儀於10月25日至台灣受降前,9月2日,日本代表簽署投降文書,表明接受《波茨坦宣言》,該宣言強調《開羅宣言》的條款必須實施,當中包括將台灣、澎湖列島歸還於中華民國。儘管裕仁天皇曾在《終戰詔書》中明確表示:「願受諾其共同宣言」(即《波茨坦宣言》),但也有意見指出《開羅宣言》的實質法律效力仍有疑義,而且戰敗國日本並未參與。中華民國政府派員接管台灣,究竟是屬於暫時性的軍事佔領,抑或是取得對台灣的主權,至今仍有爭議。[來源請求]
當時聯合國與其他主要國家,對於中華民國政府將台灣納入統治管轄未表示異議,但也認為台灣的實際主權歸屬,應由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簽訂和約,作最終確定。[來源請求] 1949年,共產黨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接近佔領中國全境;中華民國政府敗退至台灣,面臨解放軍可能渡海進攻的威脅。從這時候開始,不但關於「中國代表權」的爭論開始浮出檯面,台灣主權地位的走向也顯得不確定。
[编辑] 論述歷程
[编辑] 形成
美國方面,當時的總統杜魯門原先採納國務院的意見,於1950年1月5日發表「台灣不干涉聲明」(「袖手旁觀」政策),表達拒絕防衛台灣、不介入國共戰爭的立場。當時國務卿艾奇遜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中國管理台灣已達四年之久,美國或其他任何盟國對於該項權利及該項佔領,從未發生疑問。當台灣改為中國一省時,沒有一個人發出法律上的疑問,因為人們認為那是合法的。現在若干人認為情形改變了,他們認為現在控制中國大陸的那個勢力,對我們是不友好的,而那個勢力,不久將獲得其他若干國家的承認。因此他們就主張:「好,我們等待一個條約吧。」』[1]可以視為台灣地位未定論的開端。
韓戰於同年6月25日爆發後,為了堅守西太平洋的反共防線,美國政府一改先前的消極態度—杜魯門於兩天后發表「韓國聲明」,除了宣佈台灣海峽中立化,派遣第七艦隊協防台海外,同時表示:「台灣未來的地位,必須等待太平洋地區的安全恢復,以及對日本的和平條約成立,或經過聯合國討論後,再作決定。」此即為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起源。
與此同時,對日本就二戰善後問題的議和工作,也持續進行中。作為戰勝國之一的中國,卻出現兩個政府各自宣稱擁有合法代表權。在冷戰態勢下,國際上對於代表權承認的態度呈現分歧,應由哪一方代表中國簽訂和約,受到極大關注。當時蘇聯力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席,美國則極力爭取由中華民國政府出席。由於無法達成共識,為避免因僵持而拖延和約簽訂,最後決定「兩個中國」都不邀請。1951年9月8日,《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簡稱《舊金山和約》)由代表盟軍的48個國家與日本簽訂,正式結束戰爭狀態。當中第二條b項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及要求。」(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並未明確表示台灣主權的移轉對象,也未訂有如同第二十一條的「朝鮮條款」直接允許獨立。
由於和約第二十六條提到:日本將與未簽訂和約的國家,訂立與和約相同或大致相同之雙邊條約,因此日本依舊面臨選擇與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約的問題(美國與英國同意由日本自行決定與何方締約)。原先日本國會在審議《舊金山和約》時,曾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和約的聲音出現;此時,中華民國政府派出外交部長葉公超,一方面與日本交涉,一方面透過美國向日本施壓。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簡稱《中日和約》)簽訂。當中第二條依循《舊金山和約》的規定,再次聲明「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但仍舊未表明台灣主權的移轉對象,僅強調已無處分台灣主權的權限。
上述《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當中與台灣主權地位相關的條文內容,之後逐漸成為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立論基礎。
[编辑] 存續
艾森豪於1953年繼任美國總統後,雖然曾對杜魯門的台海中立化政策提出批評;與中華民國政府於1954年12月2日簽訂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當中第六條也指稱條約防禦的領土範圍「在中華民國方面是指台灣及澎湖群島」,但是亦於約後加註「本約不得視為台灣法律地位的變更」。此外,1964年2月29日,當時的日本首相池田勇人曾發表談話指出:「在法律上,台灣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土…中華民國對台灣領土的所有權還沒確定。同盟國在簽訂舊金山和約時,對於日本在該約中放棄之台、澎主權問題未達成任何形式協議…台島不屬於任何國家」。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並驅逐蔣介石代表(中華民國政府);美國與盟邦有意採取「聯中(華人民共和國)制蘇(聯)」的戰略,加速了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外交優勢上的逆轉。中華人民共和國要求建交國明確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及其他相關主張,許多國家確實也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交公報中表示承認,不過也有一些國家僅在建交公報中表明「理解與尊重」、「認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台灣的領土主張。加上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建國以來從未實際統治台灣;以及中華民國政府於實質統治之外,是否具有法律形式上正當統治權源仍有爭議;乃至於美國與中華民國斷交後,美國國會仍制定屬於國內法位階的《台灣關係法》,使得台灣地位未定論至今仍經常被援引,成為解釋台灣主權地位的說法之一。
[编辑] 反對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2000年以前的原中華民國政府都反对台灣地位未定論,其共同的法理依据援引如下:
- 1943年12月1日由中国领导人蔣中正、美国总统羅斯福和英国首相邱吉爾发表的《開羅宣言》中宣称「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及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
- 有人认为《開羅宣言》未经战败国签署不具備國際法效力,但具備國際法效力的《波茨坦公告》第八點中又宣称「《開羅宣言》的條件必將實施」,等同于把《開羅宣言》内容插入第八點处確認並賦予施行效力。
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2000年以前的原中華民國政府在台湾主权上有重大分歧。
[编辑]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权观点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成立以來,即認為中華民國已被其取代,並把台灣視為未收復領土,宣稱繼承中華民國原有權利擁有對台統治權。
- 《舊金山和約》簽約時,以蘇聯為首,原為二戰參戰國的四個共產國家以及中華民國都未參與簽署,而且因为該和約唯一和台湾有关的一条仅仅确认了台湾不归属日本(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所以和台湾归属中国问题无关,同时也并没有国际法理说每个条约都要面面俱到。
- 197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簽訂的《中日聯合聲明》中重申日本堅持遵循《波茨坦宣言》第八點(即《開羅宣言》)。
- 因此《舊金山和約》和《中日聯合聲明》合在一起,完成了“台湾不归属日本,台湾归属中国”的日本方面的确认。
- 1972年,日本宣佈與中華民國斷交,《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失效,因此完成了“台湾不归属日本,台湾归属中国,这个中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日本方面的确认。
197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簽署的《上海公報》中也宣稱「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1979年簽署的《建交公報》重申了美國對中國方面立場的態度,英文文本中的「acknowledge」在中文文本中以「承認」一詞對應,有一些人將其解讀為「認知」)。
[编辑] 中華民國主权观点
認定中華民國政府對於台灣有正當統治權源者,援引《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第四條:「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強調中華民國據《清室退位詔書》是清國的合法继承者[2],因此据此和平條約第四條废除清國將台灣主權讓與日本的《馬關條約》。而台灣的主权在《馬關條約》签订之前属于清國,由此属于清國的合法继承者中華民國。另外,他们亦主張戰後中華民國政府奉盟軍命令接收台灣之舉,即已具有「先佔」性質,加上數十年來對於台灣的實質統治依舊有效持續,似乎有運用「時效原則」以支持中華民國政府對台灣具有統治權的餘地。中華民國政府的實質統治雖然不斷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所提出異議的挑戰,但就事實上而言,該實質統治權限至今未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破壞或取代,只是國際社會傾向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的見解而已。持此項觀點者並認為:台灣地位未定論只不過是冷戰初期,美國反共全球戰略下的權宜之計,對於中華民國政府的實質統治事實似無影響。美國政府1954年之後的作為,事實上也傾向反對台灣地位未定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