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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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是中華民國的三級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一般被簡稱為台北地方法院或台北地院,法界人士通常更會簡稱為北院,與同在台北地區的板橋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合稱北三院。
[编辑] 沿革今日台北地方法院的前身可追溯至日治時期,1895年日本占領台灣,其後不久開始著手將西方司法制度引入,台灣總督府於同年10月7日,以軍事命令發布「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設臺灣總督府法院一座於台北,並於台灣各地置支部共11個,由於依該職制,台灣的審判層級一審即為終審,因此管轄當時台北縣直轄地及基隆、淡水各支廳之民刑事案件的臺灣總督府法院或可視為台北地方法院的濫觴。 1896年,總督桂太郎廢止軍政,改行民政,發布律令第一號「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採三級三審制,於台灣各地普設地方法院13座,本院是其一,台北地方法院即於該年7月15日依該條例成立,因當時無適當之辦公處所,故以臺北縣廳內的一棟做為院舍。 本院當時亦兼理基隆、淡水二地之司法事務,因此管轄區似與軍政時期的臺灣總督府法院同。其時又規定,除管轄上開約當今大台北地區的司法案件外,亦有權管轄當時三縣一廳中的台北縣及台中縣(總合約當今台灣西部彰化縣以北及宜蘭縣)內的涉外事件。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日本統治之初實行軍政,不願以「裁判所」此一日本本土審判機關之名稱呼軍事法庭,因此上開命令創設「法院」一詞代之,並沿用至日治終了,因此台灣審判機關意外的早就以「法院」為名。 1898年7月19日總督府改正「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後,廢止高等法院,改採二級二審制,全台地方法院僅餘本院及台中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三座,原依「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成立的宜蘭地方法院及新竹地方法院縮併入本院為出張所。1904年3月後一度亦將台中地方法院併入本院為出張所,惟旋於1909年10月恢復該院。同一時間花蓮港廳(今花蓮縣)及台東廳(今台東縣)自亦台南地方法院改歸本院管轄。 1921年3月,於田健治郎總督在任時,日本政府以本院就在中國南部福建省、廣東省及雲南省之日本領事裁判案件有公判之特權,亦即當時本院相當於該等領事裁判之上級審法院。 本院於日治初期轄區遼闊,可能在1900年代時即包括今台北市、台北縣、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花蓮縣及台東縣等地區,由於範圍廣大,因此分設台北地方法院本院與新竹支部、宜蘭支部、花蓮港支部。 1934年,遷入已完工的台灣總督府高等法院(即今司法大廈)辦公,其地位於文武町三丁目。 1938年5月4日,新竹支部升格為新竹地方法院,當時的新竹州(即今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四縣市)部分改隸新成立的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1945年,二次大戰結束,國府接收台灣,並在同年11月1日接收本院完畢之後,正式將本院之全稱改為今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946年1月10日,將花蓮港支部升格為臺灣花蓮港地方法院,今花蓮縣及台東縣地區改隸新成立的法院管轄。 1947年3月1日,已改名為宜蘭分院的宜蘭支部升格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縣改隸新成立的法院管轄。 1950年12月1日,基隆市亦改隸新成立的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由於轄區人口眾多,1981年2月16日劃出台北縣西半部地區成立板橋分院。 1984年8月1日,再劃出台北市東、北部及台北縣北半部成立士林分院.。 1985年,因司法大廈擁擠,遷入新建的司法新廈辦公,即現址所在地。 1998年7月1日,因台北縣瑞芳鎮、雙溪鄉、平溪鄉及貢寮鄉距本院院址遙遠,為免當事人長途跋涉,於是改隸屬基隆地方法院至今。 [编辑] 管轄範圍變更歷史
[编辑] 管轄及組織
[编辑] 特色
[编辑] 曾經本院審理之著名案件
[编辑] 位置
[编辑] 外部連結[编辑]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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