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關係法
《台灣關係法》(英语:Taiwan Relations Act;缩写:TRA)是美國在1979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而與位於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斷交後所制定的美國國內法,其目的在於取代遭廢除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SA and ROC)。台灣關係法於1979年4月10日經美國總統卡特簽署生效。美國訂定台灣關係法的要旨為:“我們支持一個中國政策,但統一如何以和平方式達成要靠雙方進行兩岸對話。如果中國企圖以武力而非對話來達成,美國將提供軍事物資使它無法成功。”
該法規定,如果中國試圖武力侵略台灣,將是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與穩定的重大威脅”。另一方面,根據該法,美國得以在台灣設立美國在台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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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爭議
美國政府宣稱,美國政府官方對於台灣問題的立場是基於“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和《台灣關係法》”。但是,中國方面始終認為該法干涉中國內政,而反對該法,並堅持遊説美國參議院、眾議院修改或廢除該法。台灣方面則不十分滿意該法對於台美雙方之關係規範不夠明確,因而曾一度推動美國國會訂立更為明確的《台灣安全加強法》以取代《台灣關係法》,但此案最後無疾而終。
[编辑] 主要功能
此法具有三個主要功能:
一、記載美國對臺灣政策的目標,包括維持台海和平稳定,维持台海现状,维持美台商業及文化關係、保障人權、與臺灣安全。法律中明白指出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杯葛或禁運)解決臺灣未來的作為,均會威脅太平洋和平與安全,美國將嚴重關切;美國將繼續提供防衛性武器給臺灣;美國也將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高壓手段,危及臺灣人民安全與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但并未表示,一旦台海发生战乱,美军有义务出兵护台,亦未表明确表示,如果台海危机是由台湾方面挑起,美方应具体如何回应。
二、在無外交關係的情況下,維持臺美間各項條約與協議的法定地位。
三、授權成立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AIT)以代表新關係中的美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