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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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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王國

本文章是關於
聯合王國
的政府與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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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国会英語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是英国英國海外領地(独自享有议会主权,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机关。英国国会的首领为英国君主;它还包括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议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议院议员分为两种:上议院神职议员(Lords Spiritual)(即英国国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级神职人员)和上议院世俗议员(Lords Temporal)(即贵族成员)。上议院议员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产生。下议院则恰恰相反,是由民主选举产生。上议院和下议院位于大伦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宫(Palace of Westminster,即国会大厦,Houses of Parliament)不同的房间内。

国会是由早期为君主提出治国建议的政务会发展而来。理论上国会的权力并不归属于国会,而属于“君临国会”(Queen-in-Parliament,或国王:King-in-Parliament)。尽管有争议,国会中的女王仍常被认为是完整的君主主权。现代的国会权力属于通过民主选举而产生的下议院;君主仅作为象征意义的领袖,而由非选举产生的上议院,其权力也十分有限。

由于以英联邦国家为代表的许多国家,其立法机构以英国国会为原型,英国国会通常被称作“国会之母”。但这却是对约翰·布赖特(John Bright)的错误引用。实际上,他是在1865年1月18日一篇支持建立国会政府的先锋国家扩大投票权利的文章中谈到“英格兰是国会之母”。

目录

[编辑] 历史

中世紀時期,如今的聯合王國是分成三個王國,分別為英格蘭蘇格蘭愛爾蘭,其三個王國也分別有自己的議會。根據1707年的聯合法案將英格蘭議會與蘇格蘭議會合併成為大不列顛議會,在1800年所通過的聯合法案再將愛爾蘭議會合併,成立了聯合王國議會。

英格蘭議會 英格蘭国会的起源可追寻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盎格鲁撒克逊国王通常由一个被称为谘议院(Witenagemot)的议会辅佐,谘议院通常由国王的儿子和兄弟组成。郡守(Earldormen),或各郡的行政司法长官,以及高级神职人员在谘议院同样拥有席位。国王仍拥有最终权力,但法律却只能通过寻求谘议院的建议(以及后期的谘议院同意)而制定。  註:Witenagemot 又譯作賢人會議 Palace Of Westminster又譯作西敏寺

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国家(Body politic)在1066年被来自诺曼底征服者威廉彻底改革。威廉将其祖国法国封建制度(Feudal system)带到英格兰。随后他便将土地赐予其重要的军事支持者,这些人又将土地赠与他们的支持者,从而形成一套封建等级制度。那些直接从国王手中得到土地的人被称为领主(Tenants-in-chief),而他们的领地被称为采邑(Manors)。威廉一世是一位专制君主,但理所当然的是,他在制定法律之前也要向由领主和神职人员组成的议会寻求咨询。在1215年制定的大憲章中,確立了國王不能隨意課徵任何稅賦。

英國國會大廈西敏寺與大鵬鐘
英國國會大廈西敏寺與大鵬鐘

[编辑] 组成和权力

三个部分组成了国会: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这三个部分相互分立。上议院议员被法律禁止从下议院议员中选出。虽然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君主按照惯例,并不投票。

根据王室特权和政府协议,所有的议案要变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国王的核准。王室特权还包括解散议会,订立条约,宣战,授勋。事实上,国王对这些权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据首相和其他内阁大臣的建议。国王还需要委任一个下议院的议员来组建内阁,内阁的成员同样来自于下议院,这个人必须得到下议院多数的支持。这通常是一个简单的决定。虽然偶尔国王必须做出一个决断。如1963年,当被认为是一个负责任的首相哈罗德·麦克米兰(Harold MacMillan)患上了晚期癌症时,对道格拉斯·霍姆(Douglas-Home)的任命。

[编辑] 程序

[编辑] 任期

不同於美國等採總統制的國家,立法機關沒有特定的任期,首相會在五年之內的時間向女皇提請解散國會,所以英國國會(下議院)議員的任期是不會超過五年的

[编辑] 立法职能

英國上議院並非「毫無」實權。上院原由終生議員(非世襲)與世襲議員組成,後來世襲議員數量被減少到一百人以下,席位由所有世襲貴族互選。上院對預算案否決,若下院重新可決,則上院之決議立即無效。上院對其他法案之否決,若繼續經下院連續兩會期可決(約一年),上院決議無效。所以上院有阻延法案的功能和權力。上院議員也有可能因同僚決議失去席位,前次案例是第一次世界大戰,上院撤銷仍任職歐洲敵國王室的本國貴族職權。

法理上,一切法案仍須經國王(女王)批准。而且兩院的權力仍來自國王所代表的主權,稱為「王在國會」。前次女王否決國會法案在1708年,被否決的是蘇格蘭民兵法。

[编辑] 司法职能

上院也仍有彈劾審判權及叛國罪審判權。下院通過之內閣官員彈劾應送上院裁判。前次案例發生於1806年。2006年曾有下議院彈劾貝理雅動議,沒有通過。

法理上,國王代表最高司法權,國會兩院組成「王座法庭」。但下院後來不參加審判事務,所以上院是實際上的最高法院。但上院人數眾多,實務上承審人員僅是晉封上院「法律貴族」終身職的少數法官。這些人等於是具有國會議員資格的大法官,但自十九世紀起,他們不參與上院議案投票。也極少對政治議題發言。

[编辑] 与政府关系

[编辑] 主权

[编辑] 特权

[编辑] 評價

結論:英國依照「主權不可分割」觀念,以國王為主權象徵而將三權分授國會的內閣與兩院。但集中權力之餘,仍保有某種彈性。這種彈性仰賴英國人的深刻的政治經驗與精明的局勢判斷來運作。是以某些憲政機構的權力雖然久未使用,不能視為不存在。但卻沒有人以愚昧和魯莽去隨意改造和推翻。

[编辑] 参见

[编辑] 参考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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