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印度诸省
在印度次大陆,历史上官方根据统治的需要以“省”(Province)名作为一级行政区存在的时间,从1858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开始,到1950年印度宪法颁布生效不到一百年。1947年印度独立后省作为一级行政区存在的时间仅三年,其区划调整幅度不大;之后撤省建立邦和中央直辖区。故实际上在印度共和国,省仅为英属印度时期的行政区划。
自1612年英国在苏拉特建立第一个贸易据点开始,整个17世纪英国人控制了扩展到占据印度次大陆三个沿海海岸,包括孟买、金奈和加尔各答,这三个城市都是当时的东印度公司(即之后的英属印度)管辖区(或称省)的行政中心,三大管区均设有行政长官即省长,其中孟加拉省(孟加拉管区)省长成为后来的印度总督。这些省份都是通过战争手段扩大的领土,19世纪中叶推行所谓的“无嗣失权”(Doctrine of lapse)政策,印度总督在土邦王公去世没有直系继承的情况下,获得部分土地,至此英属印度诸省覆盖约印度次大陆一半的面积,区内人口达到次大陆人口60%。这些地区具体由总督指定的省长、副省长、高级专员、专员和行政官员领导,接受英国为宗主国的当地王公继续实行自治的土邦制度。
[编辑] 英属印度诸省
- 马德拉斯省 (Madras Presidency),成立于1640年。
- 孟买管辖区 (Bombay Presidency),1687年东印度公司驻地从苏拉特迁至孟买。
- 孟加拉省 (Bengal Presidency),成立于1690年。
- 阿杰米尔-梅尔华拉省 (Ajmer-Merwara),成立于1818年。
- 库格省 (Coorg),成立于1834年。
- 西北省 (North-Western Provinces),成立于1835年。
- 旁遮普省 (Punjab),成立于1849年。
- 那格浦尔省 (Nagpur Province),成立于1853年。
- 中央省 (Central Provinces),1861年自那格浦尔省和萨格尔-纳尔布达属地(Saugor and Nerbudda)析置。
- 缅甸省 (Burma),1862年置省。
- 阿萨姆省 (Assam),1874年自孟加拉省析置。
- 安达曼-尼科巴群岛,1875年置省。
- 俾路支省 (Baluchistan),1887年置省。
- 西北边境省,1901年自旁遮普省析置。
- 东孟加拉省 (East_Bengal),1905年—1912年自孟加拉省析置。
- 比哈尔和奥里萨省 (Bihar、Orissa),1912年自孟加拉省析置,初名“比哈尔和奥里萨省”,1935年更名为“比哈尔省”。
- 德里省 (Delhi),1912年自旁遮普省析置。
- 奥里萨省 (Orissa),1935年自比哈尔省析置。
- 亚丁省 (Aden),1932年自孟买省析置。
- 信德省 (Sind province),1935年自孟买省析置。
- 潘特-皮普罗达省 (Panth-Piploda),1942年建省,为土邦王公放弃的领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