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劑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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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師,或稱藥師,是一種負責處理藥物的專業。
目录 |
[编辑] 主要工作範圍
大致如下﹕
[编辑] 社區藥房(藥局)
按照醫生處方為顧客配藥;亦可根據顧客需要,在沒有處方下向顧客供應法例容許無需處方的藥物。
[编辑] 醫院、診所及其它醫療機構
管理藥房的運作、向病人及其他醫療人員提供專業意見、藥物採購、監察用藥安全等。
[编辑] 藥廠、藥物批發商
[编辑] 政府部門
執行政府對藥物及藥物行業的規管,例如日常巡查、發牌、調查違法事件、藥品註冊、監察藥物安全等。
[编辑] 成為藥劑師的途徑
[编辑] 中國內地
「執業藥師」的資格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頒發,表明持證人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的註冊資格。
[编辑] 香港
完成認可藥學課程及實習期,外地畢業生需具有在其院校所在地區可註冊為藥劑師的資格,再通過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舉辦的考試(香港認可院校藥學畢業生獲豁免考試),才有資格成為註冊藥劑師在香港執業。
[编辑] 台灣
1.中華民國人民經藥師考試及格者,得充藥師。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藥學系畢業生。 3.在外國政府領有藥師證書,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唯目前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學歷。 4.藥師檢覆考試已於中華民國90年廢止,目前藥師唯一考試乃考試院舉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簡稱高考或國考)。 5.藥學系畢業生或持有藥生執照之考生經考試院核發之及格證書後再由衛生署醫事處發給藥師證書。 6.中華民國政府目前訂定有藥師法、藥事法,為規範藥師從業、執業行為之準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