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親與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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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親與姻親,為不同的親屬型態。血親係指基於血緣關係之親屬型態,姻親則指基於婚姻關係而生之親屬型態。
[编辑] 台灣民法上的血親與姻親[编辑] 血親[编辑] 直系與旁系血親按照民法第967條的規定,血親可以分為直系血親以及旁系血親兩種:
[编辑] 自然血親與擬制血親基於真實血緣聯絡而生之血親關係為自然血親;若為收養(民法第1072條)等關係(如養父子之間),雖不具真實血緣上的親屬關係,但一經收養,法律上即認其有血親關係,為擬制血親,所有法律效果與自然血親同。 [编辑] 血親親等的計算按照民法第968條的規定,「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编辑] 姻親[编辑] 直系姻親[编辑] 姻親親等的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