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主题 | 图库 | 问答 | 文摘 | 原创 | 百科

历史 | 地理 | 人物 | 艺术 | 体育 | 科学 | 音乐 | 电影 | 信息技术 | 世界遗产

 开放、中立,源自维基百科

个人工具


褻瀆

维库,知识与思想的自由文库

跳转到: 导航, 搜索

褻瀆神靈英语Blasphemy)是指對別人或自身宗教信仰的神靈作出誹謗的言論或冒犯的行為。

在此更廣泛的意義下,此詞曾被Sir Francis Bacon 用於他的著作《學習之促進》,當他講到〝對於學習的褻瀆〞時。許多文化不允許任何誹謗此文化所建立之宗教中的〝神〞或眾神們的言論和著作。而這些限制,在一些國家有與法律同等的力量。

目录

[编辑] 褻瀆聖靈罪

褻瀆聖靈罪是一條在普通法系國家適用的不成文法,指任何出版若有對基督教聖靈在言語上褻瀆,即屬違法。褻瀆聖靈罪源於普通法中的衡平法,也就是源自教會的法例。因此,在基督教國家,對聖靈在言語上的冒犯是一種罪行。然而,由於這是一條不成立的法例,其具體定義一直欠奉,直到1838年英國法庭把這條罪具體限制於“保護英國教會(即安立甘宗)的信仰”。在英國,最後一位因本罪而被判監的案例發生於1922年,案中被告John William Gott因為將耶穌與小丑一起比較而被判入獄。

[编辑] 褻瀆神明及宗教罪行

在香港,根據《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褻瀆神明及宗教罪行」(Blasphemy and offences against religion)可由裁判官審理。

[编辑] 伊斯蘭世界

在伊斯蘭世界,褻瀆神明是很嚴重的罪行。在巴基斯坦,有兩人就只是因為在對罵時衝口而出的一句說話被其他人聽見,被控以褻瀆神明,結果被判罰監禁35年[1]

[编辑] 被指褻瀆的文學創作

[编辑] 參考

  1. http://www.achr.net/blasphemy.htm
其它语言
AD Li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