褻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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褻瀆神靈(英语:Blasphemy)是指對別人或自身宗教信仰的神靈作出誹謗的言論或冒犯的行為。 在此更廣泛的意義下,此詞曾被Sir Francis Bacon 用於他的著作《學習之促進》,當他講到〝對於學習的褻瀆〞時。許多文化不允許任何誹謗此文化所建立之宗教中的〝神〞或眾神們的言論和著作。而這些限制,在一些國家有與法律同等的力量。
[编辑] 褻瀆聖靈罪褻瀆聖靈罪是一條在普通法系國家適用的不成文法,指任何出版若有對基督教的聖靈在言語上褻瀆,即屬違法。褻瀆聖靈罪源於普通法中的衡平法,也就是源自教會的法例。因此,在基督教國家,對聖靈在言語上的冒犯是一種罪行。然而,由於這是一條不成立的法例,其具體定義一直欠奉,直到1838年,英國法庭把這條罪具體限制於“保護英國教會(即安立甘宗)的信仰”。在英國,最後一位因本罪而被判監的案例發生於1922年,案中被告John William Gott因為將耶穌與小丑一起比較而被判入獄。 [编辑] 褻瀆神明及宗教罪行在香港,根據《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褻瀆神明及宗教罪行」(Blasphemy and offences against religion)可由裁判官審理。 [编辑] 伊斯蘭世界在伊斯蘭世界,褻瀆神明是很嚴重的罪行。在巴基斯坦,有兩人就只是因為在對罵時衝口而出的一句說話被其他人聽見,被控以褻瀆神明,結果被判罰監禁35年[1]。 [编辑] 被指褻瀆的文學創作
[编辑]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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