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場規則 (台灣國家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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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場規則》頒佈於1989年,為台灣諸如高考、普考、基層特考及其他同性質國家考試的應試規則。以典試法、典試法細則為法源的該規則,不但適用於台灣許多項國家考試,也多普遍引用於其他考試,如:指考、基測等。 以2007年為例,光適用《試場規則》的高普考應試人員就達8萬人,如加上引用該規則而另行修訂的個別試場規則更可達數十萬人。而以試場規則為規範制定的國中基測考試規則,也因條文不周延而發生「考生究竟能不喝水」的一日數變說法。 再以2007年台灣普通考試應試情況來看,全台灣31078考生中,違反《試場規則》者117人,其中一人為隨身攜帶作弊用書籍被予以扣考、5人隨身攜帶手機且未予以關機被查獲而被扣分,而其餘違反規則者皆為第一節逾時入場者。
[编辑] 制定與沿革1989年,台灣公務員薪津大幅提高加上國家用人漸趨制度化,高普考、特考(如電信特考、郵政特考、警察特考、國營事業特考)等國家考試舉辦次數與報考人數驟增,為了維持應試公平,中華民國最高考試事務專責機構考試院特地依照典試法統一頒布《試場規則》,而之後,為了符合考試實際需要及時代潮流變化,特地又於1990年、1996年(2次)、1998年、2000年、2002年及2004年修訂多次。另外,考試院同時也制定修訂有其適用於試場監考人員的《監場規則》。 [编辑] 條文內容台灣各種考試的試場設計普遍以40人-50人為一試場,試場內皆設監場主任及監場員各一,並於數試場至數十試場的同建築考場內,設巡場主任數名,以上員司各負執行考試規則應辦事項。今該《試場規則》經制定增修後,共有15條條文。 [编辑] 應試入場與驗證包含高普考及各種入學考試的台灣各項國家考試,除特殊情況下,通常均於早上8點左右舉行,並與其他考試節次相同,均會於考試開始前,有其預備時間。依其規定,試場工作人員於考試開始前均會於試場內部明顯處標明「節次」(如:第一節)、「科目」(如:航空工程概論)、「時間」(如:8:00-9:30)、「應考」(如:45人)、「到考」(如:40人)、「缺考」(如:5人)。因為試場通常設置於考試院國家考場或一般學校,因此該提示說明均會以粉筆書寫於黑板上。 於考試的入場與驗證細則上,《考場規則》第2條、第3條均有詳細規定,此規定也大多適用於台灣其他各種考試上。例如:入場證(准考證)放置方式、預備鈴聲規定、每節考試開始後,45分鐘內,不准離場、考前7分鐘放置書籍於試場前後、「除每天第1節15分鐘內,得准應試外,其餘各節均應準時應試,逾時不得應試」及「每節考試開始後,45分鐘內,不准離場」等等規定。 《試場規則》有關入場時間與驗證方式之全部內容為:
[编辑] 扣考為杜絕作弊,《試場規則》明列多項視為作弊的扣考行為,如:冒名頂替、互換座位、夾帶書籍文件等等。而只要由試務人員發現者,均得由場務人員或司法警察執行扣考。 《試場規則》有關扣考的相關條文為:
[编辑] 扣分除明顯的作弊扣考外,《試場規則》也列出多項情節較輕微的違規行為。其中,儘管由警察「護送」遲到考生入場情形非常普遍,但是首節未能趕赴試場的「遲誤入場」扣分或扣考(遲到15分鐘以上)規定,為最常見扣分違規行為。另外,隨時代潮流增列的「不可攜帶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扣分行為,也為近年常見違規行為。 2007年7月,「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需或規定以外之物品者」條文衍生出的台灣國中基測考試試場「不得攜入食物。(可攜帶白開水,但須放置座位地上)」規則,也因試場試務人員執行標準不一,而造成扣分與否的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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