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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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的市,是中国大陆的一种特殊的政区级别,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多部法律中都有涉及,但是始终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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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宪法中的定义
宪法第30条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也就是说,下辖有区和县的非直辖市,就是“较大的市”。按照这个定义,“较大的市”相当于“地级市”。
[编辑] 地方组织法中的定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的定义,“较大的市”专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拥有与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相同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城市。这样的城市目前共有四批十八个(不包括已经升格为直辖市的重庆):
[编辑] 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中的定义
在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这两部法律中,“较大的市”不仅包括上面十八个城市,还包括二十七个省会和首府城市,以及四个经济特区城市,共四十九个城市。
[编辑] 与副省级城市的区别
这两个概念互有相交,又不尽相同。目前,明文承认的副省级城市都属于立法法中所定义的“较大的市”的范畴。但是,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大部分“较大的市”其党委书记都能按惯例进入所在省或自治区的常委班子,获得副省级的身份。
[编辑] 目前正在积极争取的城市
由于被确定为“较大的市”就意味着可以享有地方立法权,进而可以设立地方处罚标准,因此许多近年来发展比较迅速的城市纷纷积极申请。目前,据报道投入力量较大的有:浙江温州、江苏南通、福建泉州、广东佛山。
|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按汉语拼音排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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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 | 包头 | 本溪 | 大连 | 大同 | 抚顺 | 邯郸 | 淮南 | 吉林市 | 洛阳 | 宁波 | 齐齐哈尔 | 青岛 | 苏州 | 唐山 | 无锡 | 徐州 | 淄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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