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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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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县制,一套封建地方行政制度,秦朝建立。

[编辑] 内容

为古代行政区划的名称,周朝时县大于郡,《逸周书·作雒》:“千里百县,县有四郡”;《左传·哀公四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春秋时代一些国家为加强管理而置县和直接任命一些不得世袭的官员为地方官。后来又在国内置郡。由中央任免地方官,这制度使分散的权力层层集归中央,防止分封而致分裂。至战国时代这种制度逐渐为各强国采用,逐渐减少分封于贵族的地区。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曾出现过应否置郡的争论。当时不少大臣都实行分封,授各地贵族予世袭的诸侯名份,惟身为宰相李斯却力排众议实行郡县制,并得到秦始皇的接纳。

秦朝最初共设三十六郡,郡下辖县;郡的长官称郡守西汉改称太守),县的长官称县令,由中央政府(或皇帝)任命。至汉代乃承袭这个制度,自此成为日后各朝地方政制的基础。

[编辑] 意义

郡县制代替分封制,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巩固了秦朝的中央集权制度,是历史的进步。这种制度对后世影响深远,至今中国仍然设

[编辑]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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